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3223號
判決日期:2021-02-1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七局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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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誠實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第二項判決內容,依法改判誠實公司向中建七局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中建七局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誠實公司與中建七局公司關于《解除合同協議書》中“兩倍銀行利息計息”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應該視為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一審法院直接認定合同約定的是兩倍銀行貸款利息明顯不符合事實,認定事實不清。誠實公司與中建七局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書》第4.6條約定“兩倍銀行利息”既可以為兩倍銀行貸款利息,也可以為兩倍銀行存款利息,無法直接確定到底按照何種利息標準計算。《解除合同協議書》屬于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的變更,原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沒有約定在合同解除情況下,未按時支付工程結算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解除合同協議書》第4.6條的約定亦不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即,誠實公司與中建七局公司之間并未針對合同解除情況下,未按時支付工程結算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標準進行變更,按照原合同的約定,雙方之間并未約定利息標準。二、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建七局公司辯稱:1.誠實公司與中建七局公司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書》不是合同行為,而是合同解除協議,是對雙方合同解除后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誠實公司將此界定為合同變更,明顯違背事實。2.雙方在《解除合同協議書》中明確了誠實公司逾期向中建七局公司支付工程價款時,應按照銀行利息兩倍支付利息。盡管該銀行利息約定存在一定爭議,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在約定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市場慣例、交易習慣予以明確,該銀行利息不可能被理解為存款利息,在一般行為中均認為是銀行貸款利息。而且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已經被取消了,應當按照LPR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報價來計取相應的利息。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誠實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中建七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誠實公司向中建七局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4320000元。二、誠實公司向中建七局公司支付資金利息,利息計算方式:1.以100萬元為基數,年利率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LPR)的兩倍(4.35%*2=8.7%),自2018年12月7日算至2019年3月13日,利息合計22643.84元;2.以200萬元為基數,年利率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LPR)的兩倍自2018年12月21日計算至2019年3月13日,合計39090.42元;以100萬元為基數,年利率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LPR)的兩倍自2019年3月14日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以332萬元為基數,年利率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LPR)的兩倍自2019年1月4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誠實公司(發包人)與中建七局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載明工程名稱為成都俊屹中心項目,工程地點在成都市成華區××路××路××橋西北,總建筑面積約14.2萬㎡,暫定開工日期為2018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暫定780天,合同價暫定6億5千萬元,合同還對工程承包范圍、竣工驗收、竣工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后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對工期、民工保證金、現場臨時設施估價等內容作出約定。
2018年12月5日,誠實公司(甲方)與中建七局公司(乙方)就解除2018年5月20日簽訂的成都俊屹中心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雙方對項目工程內容進行現場盤點、結算,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7日內完成實質性退場,乙方撤場結束時雙方辦理接交手續。經雙方核實,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總價款532萬元(不含此前乙方投入的100萬元臨建費用),甲方應付乙方款項共計632萬元,本協議簽署后甲方分三次支付:1.于乙方退場三天內支付此前乙方支付甲方的100萬元臨建費用,2.于乙方退場十五天內支付200萬元結算價款,3.于乙方退場后30日內付清。若甲方未按照約定時間按時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按應付未付金額的兩倍銀行利息計息。
解除合同協議書簽訂后,誠實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中建七局公司支付了200萬元。雙方一致確認截止目前誠實公司尚欠中建七局公司工程款本金432萬元。
一審庭審中,中建七局公司主張其退場時間為2018年12月5日,誠實公司對此不認可,認為雙方并未辦理退場交接手續,故應以誠實公司的付款時間2019年3月13日為退場時間。中建七局公司確認雙方未簽署退場交接的書面材料,無證據證明具體退場時間。
一審法院認為,中建七局公司與誠實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合同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受此約束。該《解除合同協議書》對誠實公司應付工程款數額進行了結算和明確,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一致確認誠實公司目前尚欠的工程款金額為432萬元,故一審法院對中建七局公司要求誠實公司支付432萬元工程款的訴請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誠實公司應在中建七局公司退場后一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就具體的退場時間,中建七局公司主張為2018年12月5日,誠實公司主張以其付款的時間即2019年3月13日作為退場時間的認定,對此,一審法院審查認為,因雙方未辦理書面退場交接手續,且中建七局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解除合同協議書》簽訂當日即2018年12月5日其已完成了退場,中建七局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后果,故對其主張的退場時間,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時,依據誠實公司的庭審自認及相應的付款行為,一審法院確認中建七局公司的退場時間為2019年3月13日。按照《解除合同協議書》的約定,誠實公司應于2019年3月16日前支付100萬元,于2019年3月28日前支付200萬元,于2019年4月12日前支付332萬元。現誠實公司自2019年3月29日開始出現逾期付款情形,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中建七局公司要求其按未付金額的兩倍銀行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誠實公司辯稱利率過高的意見,一審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鑒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已經取消,故對此之后的利率標準應適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報價利率標準。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誠實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七局公司支付工程款4320000元;二、誠實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七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0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自2019年3月29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2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自2019年4月1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32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的兩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中建七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4261元、保全費5000元,由誠實公司負擔。
二審中,誠實公司與中建七局公司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及采信的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釆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張衛敏
審判員李玲
審判員夏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劉小春
判決日期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