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麗美與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瓊0271民初6193號
判決日期:2021-02-10
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黎麗美訴被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龍灣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麗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小鵬、被告亞龍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黎麗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自1995年11月12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三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三勞人仲裁字〔2020〕第250號仲裁裁決。原告認為該裁決認定事實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仲裁裁決稱“鑒于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只能印證申請人自200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間系被申請人員工,被申請人按月向申請人支付工資,不能證明申請人于1995年11月12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從事的是被申請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事實認定錯誤。原告于1995年11月12日至被告處工作,崗位是清潔工。原告于被告處工作期間,一直兢兢業業,從未離職,從未換過其他工作。2019年12月原告發現被告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從2003年4月份開始的,1995年11月12日至2003年3月31日原告工作期間,被告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原告繳納的社會保險金明顯偏低,工齡也明顯偏低。以上事實,根據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書》《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明細單》《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且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原被告雙方自1995年11月12日便建立勞動關系,由于時間久遠,原告不可能將所有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支付憑證都保存完好,但仲裁委僅憑勞動合同來確認勞動關系,而罔顧案件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被告對于事實的認可,有失公平公正。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亞龍灣公司辯稱,亞龍灣公司對于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所要求確認的勞動合同期限均沒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如下:被告舉證的《勞動合同書》證實原被告雙方于2002年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原告舉證的《養老保險歷年實際繳費基數清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明細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明細單》《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2008年勞動合同書,上述證據證實被告自2003年4月開始為原告繳納社保的事實。本院對原被告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力予以確認。
通過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黎麗美與被告亞龍灣公司于2002年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崗位為清潔工。被告亞龍灣公司自2003年4月開始至2019年10月期間為原告黎麗美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之后,原告黎麗美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離職。
2019年12月23日,原告黎麗美以被告亞龍灣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三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黎麗美與亞龍灣公司自1995年11月12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6月3日,三亞勞動仲裁委作出三勞人仲裁字〔2020〕第25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黎麗美與亞龍灣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黎麗美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黎麗美與被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繳),由原告黎麗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柴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蒲清青
判決日期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