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善文、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3民終3960號
判決日期:2021-02-09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徐善文因與被上訴人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星報傳媒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02民初4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善文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14年12月30日確認勞動關系或發回重審。一審訴訟請求,確認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在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在庭審后徐善文訴訟請求為:要求確認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在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造成筆誤變更訴訟請求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在2002年至2014年12月30日。事實與理由:一、《安徽市場報》報社文件,報發字(2000)08號特聘徐善文全權負責《安徽市場報》在宿州的發行、在報社管理監督及關懷下開展報紙零售、廣告及相關業務。報社在2000年11月又補發了工作證。皖新出報刊(2002)22號記者站的批復站長名單有徐善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發的安徽市場報駐宿州記者站新聞記者證。證明徐善文2002是安徽市場報記者,同時任安市場報宿州記者站站長至2015年底,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星報傳媒公司為規避勞動法的制約,以達到與徐善文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非法目的,2000年-2015年安徽市場報社沒有和徐善文簽訂勞動合同違法。且僅發2011年11月份到2015年底的工資,期間靠兼職發行提成微濟生活。星報傳媒公司提供六安站發行協議,不能證明徐善文簽訂發行協議。且張發平和吳其勇兩人是在職人員,領導叫他寫什么內容他們就寫什么內容,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星報傳媒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徐善文與該公司之間于2011年11月-2014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徐善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在2000年1月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在庭后徐善文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確認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在200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星報傳媒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星報傳媒公司名稱經歷了兩次變更,2010年由安徽市場報變更為安徽市場星報社,2016年1月29日由安徽市場星報社變更為星報傳媒公司。徐善文自2000年在安徽市場報宿縣工作,2000年5月12日安徽市場報社以安徽市場報社文件報發字(2000)08號文件,決定建立《安徽市場報》宿縣發行站,特聘徐善文為站長,全權負責《安徽市場報》在宿縣的發行、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并給徐善文辦理了工作證,徐善文負責報社在宿州的報刊征訂、發行、零售、廣告等業務。2011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30日,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按月給徐善文發放工資,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星報傳媒公司為徐善文建立了社保賬戶,并繳納了社保。2016年2月14日,因徐善文在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星報傳媒公司以市場星報社文件社字(2016)6號文件給予徐善文免去宿州記者站站長職務,解除與徐善文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但徐善文否認收到該處理決定。
另查明,2011年9月份之前,星報傳媒公司在各地市的記者站、發行站是以承包方式承包給站長經營,2011年8月24日安徽市場星報社以市場星報社文件社字(2011)17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地市記者站管理的通知”:自2011年9月份開始對地市站進行調整,將記者站長逐步納入報社正常管理,簽署合同并發放工資,2011年11月份,星報傳媒公司開始按月給徐善文發放工資。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
徐善文向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在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駁回了徐善文的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勞動關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一)、(二)項情形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是由用人單位安排,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管理與監督;(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徐善文提交的證據,星報傳媒公司自2011年11月起開始固定向徐善文支付工資至2015年12月30日,且從該公司提供的文件可以看出,星報傳媒公司自2011年9月份開始逐步將記者站站長納入報社正常管理,發放工資,由此可見徐善文、星報傳媒公司之間自2011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30日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確認徐善文、星報傳媒公司自2011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30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關于在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之間,徐善文提交的記者站、工作證、票據等不足以證明徐善文接受星報傳媒公司管理,由星報傳媒公司給徐善文發放工資的事實,且雙方也確認在此之前徐善文的收入靠提成收入,因此徐善文要求確認雙方在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一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確認徐善文與星報傳媒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3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徐善文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星報傳媒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徐善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磊
審判員姚強
審判員趙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倩男
書記員余倩男(代)
判決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