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博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523財保251號
判決日期:2021-02-09
法院:安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浙江安吉博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價值1400000元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1400000元的財產,合并執行以1400000元為限。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浙江安吉博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王亞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方瑜雪
判決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