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善文與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302民初4165號
判決日期:2021-02-09
法院: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善文與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星報傳媒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善文、被告星報傳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善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在2000年1月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在庭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確認原、被告在200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00年1月1日入職安徽市場報社(后更名為安徽市場星報社,現又更名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30日,一直在星報傳媒工作。工作期間,報社發有工作證、工作服、記者證、記者站登記名冊等。因被告不承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向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20年4月22日,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0)宿勞人仲裁字28號仲裁裁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認為,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0)宿勞人仲裁字28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和使用法律錯誤。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法的分類上雖屬經濟法的范疇,但從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制度設計來看,更應從屬于民事訴訟。勞動關系確認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并不涉及對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糾紛的處理,當然就不存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問題;三、根據民法理論,“訴”有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在這三類“訴”中只有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系確認是否適用仲裁時效,但按照民法理論中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確認勞動關系案件應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四、仲裁時效制度規定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作出了不受一年訴訟時效期間限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和適用仲裁時效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界定,但未對確認勞動關系是否適用一年時效問題予以明確。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要求的確認之訴也未超過所謂的訴訟時效。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望法院能夠判如所請!
星報傳媒公司辯稱,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在2014年1月份之前雙方系承包合作關系,2016年2月份之后雙方無關系,對仲裁裁決書的所有內容全部認可,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經歷了兩次變更,2010年由安徽市場報變更為安徽市場星報社,2016年1月29日由安徽市場星報社變更為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徐善文自2000年在安徽市場報宿縣工作,2000年5月12日安徽市場報社以安徽市場報社文件報發字(2000)08號文件,決定建立《安徽市場報》宿縣發行站,特聘徐善文為站長,全權負責《安徽市場報》在宿縣的發行、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并給徐善文辦理了工作證,徐善文負責報社在宿州的報刊征訂、發行、零售、廣告等業務。2011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30日,被告按月給原告發放工資,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為原告建立了社保賬戶,并繳納了社保。2016年2月14日,因徐善文在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被告以市場星報社文件社字(2016)6號文件給予徐善文免去宿州記者站站長職務,解除與徐善文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但徐善文否認收到該處理決定。
另查明,2011年9月份之前,被告在各地市的記者站、發行站是以承包方式承包給站長經營,2022年8月24日安徽市場星報社以市場星報社文件社字(2011)17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地市記者站管理的通知”:自2011年9月份開始對地市站進行調整,將記者站長逐步納入報社正常管理,簽署合同并發放工資,2011年11月份,被告開始按月給原告發放工資。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
徐善文向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原、被告在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宿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徐善文與被告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30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徐善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張麗
判決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