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市寶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蔡志祥、羅云秀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5381民初3764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羅定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定市寶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晟公司)與被告蔡志祥、羅云秀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20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志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志祥、羅云秀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51000元給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違約金4513元(暫計至2020年11月10日止共680天,以51000元從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75%的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給原告;3.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6090023),該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位于羅定市****萬匯廣場商住小區(一期)X座XXX號房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建筑面積158.36平方米,商品房總價款711446元,出賣人應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其中首付房款為213446元,剩余房款498000元辦理按揭貸款。當時被告只給付首期款162446元和其他費用7751元,剩余51000元首期款,由于被告資金周轉緊張,經原、被告雙方商議后原告同意被告延遲付款,但被告最遲應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交清全部房款,否則不能將樓宇交付使用。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曾向原告寶晟公司承諾至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份支付剩余房款,但直到本案起訴日仍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有秩序進行,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蔡志祥、羅云秀沒有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寶晟公司是座落于羅定市****的萬匯廣場商住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2016年9月1日,被告蔡志祥、羅云秀作為買受人與原告寶晟公司作為出賣人,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合同),被告購買原告萬匯廣場商住小區(一期)X座XXX號房,總價款711446元。合同第七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一)……(二)買受人采取下列第3種方式付款:1.……2.……3.買受人應當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213446元,占全部房價款的30%,余款498000元向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4.……合同第八條約定逾期付款責任,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0.10的違約金;(2)逾期超過90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購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0.10[該比率不低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另查明:截至2016年9月1日,兩被告累計向原告支付了162446元首期房價款,尚欠51000元首期房價款未支付,經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同意兩被告延期至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后兩被告逾期支付,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證、《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刷卡單、收據、短信記錄以及本院的開庭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蔡志祥、羅云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定市寶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房價款51000元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天0.51元的標準,從2018年12月31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蔡志祥、羅云秀負擔549元,原告負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歐惠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辛婕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