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雨順家庭農(nóng)場與沛縣園林服務中心、蘇州宏盛蘇作園林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322民初1200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沛縣雨順家庭農(nóng)場(以下簡稱雨順農(nóng)場)與被告沛縣園林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園林中心)、蘇州宏盛蘇作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雨順農(nóng)場經(jīng)營者許西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玉華、被告園林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高雷、被告宏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娟、陳保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雨順農(nóng)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暫計5萬元,具體數(shù)額待鑒定結果;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7日,被告園林中心因綠化施工將原告承包的土地邊上的排水設施回填掩埋,導致路面上的雨水無法排出,雨水直接排到原告承包地中,導致其中80余畝承包地內種植的柳條、果樹、玉米被淹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
被告園林中心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系合法承包人。第二、被告主體不適格,被告園林中心通過合法招投標程序將沛縣西北繞城景觀綠化工程發(fā)包給被告宏盛公司,被告宏盛公司系施工方,被告園林中心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原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宏盛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不能成立,被告宏盛公司是嚴格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的,且施工行為沒有造成原告承包地的排水困難,原告的承包地西邊緊挨著一條大河,完全可以承受承包地里的正常排水,因此原告主張的施工導致其排水困難的事實不存在,其要求賠償?shù)膿p害結果與被告的施工行為沒有關系。請求駁回原告對宏盛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原告雨順農(nóng)場注冊日期為2016年7月19日,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為許西勇。
2016年5月30日,許西勇與沛縣漢興街道許塘坊居委會簽訂《農(nóng)戶承包土地經(jīng)營權合同》一份,約定許西勇租賃沛縣漢興街道辦事處許塘坊村村西農(nóng)村承包地,用途:糧食種植、果木蔬菜種植,面積373.54畝,轉讓費每年每畝900元。
二、2018年10月30日,被告宏盛公司成為沛縣西北繞城景觀綠化工程(G518)的中標單位。2019年1月23日,被告園林中心與被告宏盛公司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園林中心將沛縣西北繞城景觀綠化工程(G518)發(fā)包給被告宏盛公司施工,施工范圍:沛縣西外環(huán)路(沛公路至G518與S253交界處)段兩側各20米范圍內,全長約14.58千米道路進行景觀綠化,總面積約583200平方米。
三、根據(jù)沛縣氣象局出具的數(shù)據(jù),顯示2019年8月1日降水量98.8毫米、8月2日降水量7.7毫米、8月3日降水量微量、8月4日降水量0毫米、8月5日降水量5.2毫米、8月6日降水量49.6毫米、8月7日降水量33.5毫米、8月8日降水量2.3毫米、8月9日降水量0.1毫米、8月10日降水量27.3毫米、8月11日降水量147毫米、8月12日降水量26.9毫米。
四、經(jīng)查,沛縣西外環(huán)路(沛公路至G518與S253交界處)段兩側各20米范圍的承包地已被征收。沛縣西北繞城景觀綠化工程(G518)施工前,沛縣西外環(huán)路段兩側均存在較寬的河溝,以供外環(huán)路路面及農(nóng)田排水。沛縣西北繞城景觀綠化工程(G518)施工后,原來的排水河溝被回填用于建景觀綠化平臺,路面排水以單獨埋管道方式建立新的路面排水系統(tǒng),農(nóng)田排水未修建新的排水系統(tǒng)。建成后的景觀綠化平臺高于農(nóng)田地面,該景觀綠化平臺西側為原告承包的土地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沛縣園林服務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沛縣雨順家庭農(nóng)場財產(chǎn)損失15000元;
二、駁回原告沛縣雨順家庭農(nóng)場對被告蘇州宏盛蘇作園林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沛縣雨順家庭農(nóng)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原告沛縣雨順家庭承擔875元,被告沛縣園林服務中心負擔1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淑云
人民陪審員張真
人民陪審員陳海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林娜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