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林與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06民初5521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林與被告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中海國建公司)、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簡稱中海國建四川分公司)、陳志田關于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人民幣1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完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總計189875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因交納工程合同保證金,原告分別于2014年8月14日、2014年8月19日向被告中海國建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志田的銀行賬戶轉款50000元、100000元,共計150000元。原告轉款后,被告陳志田基于其職務行為接受了此款,后被告拒絕履行合同和退還保證金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懷來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游廷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倩梅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