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海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民特59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帝公司)與被申請人王海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明帝公司申請:撤銷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區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勞人仲字[2020]第19749號裁決。事實和理由:1.本案海淀區仲裁委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王海森曠工長達29天,嚴重違反了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法,明帝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仲裁裁決基于錯誤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裁決明帝公司應當支付王海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王海森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明帝公司與王海森于2020年8月7日溝通繳納社保事宜,王海森明確表示不同意,雙方屬于協商一致溝通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但王海森僅提供了雙方溝通失敗后,其惡意誘引明帝公司發出辭退通知、要求其辦理離職的部分,隱瞞了明帝公司此前多次主動與其協商之事,屬于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王海森稱,同意仲裁裁決。
經審查查明:2020年12月21日,海淀區仲裁委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20]第19749號裁決:一、明帝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海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九千六百元;二、明帝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海森二○二〇年八月七日至二○二〇年九月十七日工資六千四百元;三、駁回王海森其他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10元,由北京明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唐述梁
審判員郭勇
審判員梁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曉韜
書記員牛雋月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