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霍建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申7532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市政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霍建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終2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雖屬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但雙方并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協(xié)議,也沒有確定具體施工工程量。被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印證其在申請人公司中標涉案工程的施工量及承包施工費價格。申請人并未有把全部工程轉承包給被申請人,僅僅勞務分包和部分原料,在霍建軍的上訴狀中,霍建軍明確認可稅款、管理費、評審費、招標代理費、監(jiān)理費由我公司支付,且明確表示還有部分材料款及機械費也有我公司的,在霍建軍明確認可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依然認定該工程是全部轉包給霍建軍,是錯誤的。該工程除部分非主體工程是霍建軍承包外,其余為我公司自行修建,我公司項目經理趙劍可以證實。二審法院僅僅憑霍建軍員工的證人證言直接認定申請人公司將全部涉案中標工程承包給被申請人,這和霍建軍的上訴狀內容也是自相矛盾的。申請人實際上已經支付了實際的全部施工款,不再欠被申請人任何施工款,對此二審并沒有調查清楚。二、認定申請人公司沒有支付被申請人工程款依據(jù)不充分,根據(jù)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上訴人公司拖欠施工款數(shù)額,并且申請人一一進行了質證,該一系列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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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直接反映出拖欠工程款金額。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改判
判決結果
駁回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崔普
審判員付強
審判員王彥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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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劉亞楠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