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東林銀行卡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11執301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劉東林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5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劉東林未自覺履行民事判決確定9月4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劉東林歸還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54750元及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執行人劉東林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劉東林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劉東林逾期未履行案款及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劉東林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調查被執行人居住及財產狀況。
查詢結果:被執行人劉東林名下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劉東林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經對被執行人劉東林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微法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代理人已簽字確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劉東林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111執3016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王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章琳杰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