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龍與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321民初5265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南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嚴龍訴被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地能源公司)、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樂房產公司)、第三人嚴仕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北平、被告中地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齊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昆樂房產公司、第三人嚴仕坤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嚴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大道229號青年城地下室商業負一樓X號(-X-X號)和負一樓XX號(-X-XX)商鋪的強制執行,并解除上述商鋪的查封;2、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昆樂房產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簽訂的兩份《青年城/青年廣場.商鋪訂購協議》合法有效,并確認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大道229號青年城地下室商業負一樓X號(-X-X號)和負一樓XX號(-1-XX號)商鋪歸原告所有;3、判決被告昆樂房產公司立即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大道229號青年城地下室商業負一樓8號(-1-8號)和負一樓74號(-1-74號)商鋪的產權過戶登記。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27日,南充中道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道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了兩份《中道團購服務協議書》(編號:0000213和0000214),約定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組織的團購服務活動,繳納9000元團購活動服務費,獲取參與團購活動資格及享有投資50萬/套以內享交9000元團購費抵20000元及交5000元團購費抵10000元購鋪款優惠的權利,原告向中道公司支付團購費14000元,并出具收到團購費的收據一份。同日,原告(買受方)與被告昆樂房產公司(出賣方)簽訂兩份《青年城/青年廣場.商鋪訂購協議》,約定原告購買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路青年廣場3幢負1層X號(-X-X號)和負一樓XX號(-1-XX號)的商鋪,建筑面積分別為62.94平方米和12.75平方米,合同單價分別為5878.61元/平方米和7843.14元/平方米,合同總房款分別為370000元和100000元。合同簽訂當日,被告昆樂房產公司(甲方)、第三人(乙方)和原告(丙方)簽訂《以房抵債三方協議》,約定:1、第三人于2017年8月19日承建了被告昆樂房產公司的南部縣青年城項目廣場工程,經被告和第三人結算,被告下欠第三人部分工程款。現被告同意將南部縣青年城負一樓8號和74號商鋪出售給原告,由原告將購房款直接支付給第三人,抵償被告欠第三人的部分工程款。2、南部縣青年城負一樓8號和負一樓74號商鋪總價款47萬元。3、被告在對第三人應付款中扣減47萬元,余款由被告昆樂房產公司與第三人自行結算。4、被告昆樂房產公司必須配合原告辦理產權網簽和過戶登記。辦理網簽和過戶登記所需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5、房款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被告昆樂房產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憑證,被告昆樂房產公司不得以未收到房款而提出抗辯。同日,被告昆樂房產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兩份,并將兩個商鋪交付給原告。同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現金2萬元,2018年3月2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第三人之妻35萬元,2018年3月9日支付給第三人之妻10萬元。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南部縣銘康商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銘康公司)簽訂《南部縣青年商業廣場/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原告自愿將其購買的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路青年廣場/青年城3幢負1層X號、XX號商鋪全權委托銘康公司統一出租、經營、管理;委托期限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共計13年。原告在簽訂本協議后該商鋪交付給銘康公司,且從2018年3月銘康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9年5月。后經原告多次找被告昆樂房產公司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因昆樂房產公司的原因一直未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2019年4月15日,被告中地能源公司在與被告昆樂房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昆樂房產公司所開發的價值1000萬元房產(其中包含3幢負1層X號、XX號商鋪);后被告中地能源公司向南部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20年3月25日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21執27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將原告購買的商鋪予以拍賣、變賣。2020年5月原告依法向南部縣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2020年8月3日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321執異13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中地能源公司辯稱,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1執異132號執行裁定書已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該裁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昆樂房產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嚴仕坤未作述稱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證據的關聯性,本院根據案情綜合認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本院在審理中地能源公司訴昆樂房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中地能源公司的申請,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裁定:查封了包含案涉房屋在內的昆樂房產公司所開發的價值1000萬元房產。該案審理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判決:昆樂房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價款23641514.01元,中地能源公司對南部青年城樓盤中未售房屋在拍賣或變賣時所獲價款在23641514.01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中地能源公司申請執行。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9)川1321執2796號之一執行裁定:拍賣、變賣昆樂房產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大道229號青年城房產(其中包括案涉房產)。嚴龍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2020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20)川1321執異132號執行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嚴龍的異議請求。2020年8月24日,嚴龍對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2017年12月8日,嚴仕坤(甲方)與何正兵(乙方)簽訂《石材合同書》,約定乙方向甲方青年城廣場提供石材,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貨款5萬元作為定金,乙方把每批石材成品運到工地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樣品對石材的產地、規格、質量及顏色等核對無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批貨款的80%,待本工程所需所有石材全部到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剩余款,雙方并對產品技術標準、質量要求、數量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2018年3月13日,昆樂房產公司(甲方)與嚴仕坤(乙方)簽訂《青年城玻璃彈簧門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南部縣幸福路229號青年廣場玻璃彈簧門廣場交由乙方施工,工程價款為360元/㎡,工程款抵押口面,甲方不支付乙方工程現款,余款結算后一次性付清等等。
2018年5月12日,承包人嚴仕坤針對南部縣青年城商業廣場景觀工程制作了竣工結算資料。2018年6月29日,胡彪在該結算資料上批示“經梁總安排請鮮總、馬總核實石材單價,量由胡彪、危某負責”,并在該批示上加蓋了昆樂房產公司的印章。后昆樂公司經工作人員核實,認可景觀工程價款為124萬元。
2018年9月14日,昆樂房產公司工作人員對嚴仕坤承建的青年廣場剪力墻工程量匯總合計467706.84元認定為45萬元,并注明實付40萬元,并加蓋昆樂房產公司印章。
2018年9月18日,昆樂房產公司工作人員對嚴仕坤承建的青年廣場零星工程量匯總合計565029.79元認定為53萬元,并加蓋昆樂房產公司印章。
以上嚴仕坤承建昆樂房產公司的工程,昆樂公司工作人員向嚴仕坤出具了《青年廣場竣工結算清單》并在該清單上加蓋昆樂房產公司印章,該清單載明商業景觀廣場124萬元、剪力墻部分45萬元、零星廣場53萬元,合計222萬元。同時,昆樂公司該工作人員制作了一份《昆樂公司給嚴仕坤撥款》清單,載明2017年12月22日付款10萬元、2018年1月15日付款10萬元、2018年1月2日付款15萬元、2018年1月29日付款17.5萬元、2018年2月27日付款47萬元(備注嚴龍抵款)、2018年2月2日付款10萬元、2018年6月付款2萬元、2018年6月付款5萬元、2018年7月付款183536元,合計付款1348536元。該清單并加蓋昆樂房產公司印章。以上付款在嚴仕坤開辦的農商行銀行銀行卡交易流水均有顯示。
2018年2月27日,中道公司(甲方)與嚴龍(乙方)簽訂了兩份《中道團購服務協議書》(編號:0000213和0000214),約定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組織的團購服務活動,繳納9000元團購費抵20000元以及繳納5000元團購費抵10000元購鋪款優惠。協議書簽訂當日,嚴龍向中道公司支付團購費14000元,中道公司向嚴龍出具了收到團購青年廣場負1樓8#9000元整、負1樓74#5000元整的收據一份。同日,昆樂房產公司(甲方)、嚴仕坤(乙方)和嚴龍(丙方)簽訂《以房抵債三方協議》,載明:乙方于2017年8月19日承建了甲方開發的南部縣青年城項目廣場部分工程,經甲乙雙方結算,甲方下欠乙方部分工程款。現甲方同意將昆樂房產公司開發的南部縣青年城負一樓X號和XX號商鋪出售給丙方,由丙方將購房款直接支付給乙方,抵償甲方欠乙方的部分工程款。南部縣青年城負一樓X號和負一樓XX號商鋪總價款47萬元。甲方在對乙方應付工程款中扣減47萬元,余款由甲乙雙方自行結算。甲方必須配合丙方辦理產權網簽和過戶登記。辦理網簽和過戶登記所需費用由丙方自行承擔。房款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甲方向丙方出具收款憑證,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房款而提出抗辯。協議簽訂后,嚴龍向昆樂房產公司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嚴仕坤向嚴龍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嚴龍給付購昆樂公司的購房款2萬元”。隨后,昆樂房產公司(甲方、出賣方)與嚴龍(乙方、買受方)簽訂兩份《青年城/青年廣場·商鋪訂購協議》,嚴龍分別購買了昆樂房產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南部縣××鎮××路××廣場××幢××號××幢××號的商鋪,建筑面積分別為62.94㎡和12.75㎡,合同總房款減團購優惠、訂購定金2萬元優惠以及一次性付款優惠后分別為370000元和100000元。嗣后,昆樂房產公司向嚴龍出具收據兩份,收據分別載明收到嚴龍3-負1樓8號商鋪全款37萬元和3-負1樓74號商鋪全款10萬元。同日,嚴龍與銘康公司簽訂《南部縣青年商業廣場/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嚴龍將其購買的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路青年廣場/青年城3幢負1層8號、74號商鋪全權委托銘康公司統一出租、經營、管理,委托期限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合同簽訂當日,嚴龍將所購商鋪交付給銘康公司。2018年3月起,銘康公司陸續向嚴龍支付租金至2019年5月。
另查明,2018年3月2日和2018年3月9日,嚴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向嚴仕坤之妻黎秀瓊轉款35萬元和10萬元。
2020年7月3日,昆樂房產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因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致使昆樂房產公司資金鏈斷裂,直接導致昆樂房產公司在工程基本完工后不能及時繳清開發房地產的相關稅費,從而不能為業主辦理產權登記
判決結果
一、不得執行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大道229號青年城·青年廣場3幢地下室商業負一樓X號(-X-X號)和負一樓XX號(-1-XX號)商鋪;
二、駁回嚴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350元,由被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2020)川1321執異132號執行異議裁定于本判決生效時自動失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琳瑯
審判員張明全
審判員何承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敬秋平
書記員杜睿漪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