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桂秀與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321民初5660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南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謝桂秀與被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第三人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樂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桂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永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第三人昆樂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謝桂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停止對位于南部縣××路××廣場××幢××層××號商鋪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2日,原告與昆樂公司簽訂了《青年城/青年廣場商鋪訂購協議》,從該公司購買了位于南部縣幸福路青年城/青年廣場3幢負1層63號商鋪(建筑面積分別為25.54平方米),單價為9688.00元/平方米,總金額為247432元,優惠后應交房價款21182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房價款交付義務及房屋交付并將其房屋實際占有,并于2018年2月12日將該房屋出租給南部縣銘康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南部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昆樂公司所開發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價值1000萬房產。2020年3月25日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21執27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該房屋。原告提出執行異議,南部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川1321執異158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
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未作答辯。
昆樂公司未作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鮮于林系昆樂公司股東,謝某與謝桂秀系姐妹關系。2014年,鮮于林向敬洪林借款,敬洪林因資金不足向謝某借款200000元,謝某又向謝桂秀借款,由敬洪林向謝某出具借條。
2018年2月12日,原告、謝某與敬洪林、鮮于林及昆樂公司就訴爭房屋達成以房抵債合意,并由原告與昆樂公司簽訂《青年城/青年廣場·商鋪定購協議》,原告以對敬洪林享有的債權抵扣訴爭房屋購房款。該協議約定謝桂秀購買位于南部縣××路××廣場××幢××層××號商鋪,建筑面積為25.54平方米,建面報價單價9988元/平方米,建面總房款247432元,團購優惠:20-50萬享交9000元抵20000元或一口價優惠,付款方式優惠:一次性付款優惠4%,首付付款優惠:協議簽定3天內支付所占總房款比例:50%及以上優惠1%。應交合同總房款211828元。同日,南充中道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出具收據一張載明:收到謝桂秀團購青年廣場負一樓63號9000元,收款方式為抵款無。昆樂公司出具收據一張載明:收到謝桂秀商業3-(-1)-63號房款211828元(鮮于林抵款)。
2018年2月12日,謝桂秀(甲方)與南部縣銘康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南部青年商業廣場/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甲方自愿將其購買的位于南部縣××路××廣場××幢××層××號商鋪全權委托乙方統一出租、經營、管理;委托期限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共計13年。甲方于本協議簽訂后將該商鋪交付乙方。協議簽訂后,南部縣銘康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
經原告與敬洪林結算,敬洪林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謝桂秀人民幣壹拾捌元正(18)萬敬洪林(證明人謝某)”。
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與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價值1000萬元房產(其中包括地下室商業-1-63號等商鋪),期限為三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對包括訴爭房屋在內的南部·青年城樓盤中部分房屋在拍賣或變賣時所獲價款在23641514.01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9)川1321執27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縣南隆鎮幸福大道229號青年城房產(其中包括地下室商業-1-63號等商鋪)。
另查明,南部縣幸福路青年廣場/青年城地下室商業-1-63號商鋪與3幢負1層63號商鋪系同一商鋪,面積為27.21㎡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謝桂秀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謝桂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敬俊林
人民陪審員夏成杰
人民陪審員孫建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余滋涵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