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邦德威貿易有限公司、淄博黃河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5828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邦德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德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淄博黃河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189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邦德威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黃河龍公司支付邦德威公司違約金30萬元;2.由黃河龍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3.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期間,邦德威公司變更上訴請求為:1.改判黃河龍公司支付邦德威公司違約金30萬元;2.由黃河龍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其事實與理由為:
2017年10月14日,黃河龍公司與邦德威公司簽訂一份經銷合同,約定黃河龍公司授權邦德威公司作為黃河龍公司膠原蛋白腸衣產品在華南地區的獨家總代理經銷商,合同期限為36個月,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合同第十條明確約定“甲方(黃河龍公司)不得將產品售予、讓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區內及地區外乙方(邦德威公司)已經有合作的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取得產品。甲方不得委托地區內乙方以外的其他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作為其經銷商,銷售該產品。甲方收到地區內及地區外乙方已經在合作客戶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乙方。甲方收到地區內及地區外乙方已經在合作客戶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乙方?!焙贤谑粭l約定“甲方給予乙方的價格和條件,應隨時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項價格和條件的確定應考慮到正常貿易慣例及經常存在的市場競爭情況,使雙方從銷售中獲得相當利潤?!焙贤诙l第(6)款約定“因甲方違反本合同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甲方違約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銷售總金額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履行過程中,邦德威公司發現黃河龍公司存在如下嚴重違約行為:一、違反合同約定私自與邦德威公司的客戶接觸并直接以低價出售貨物。黃河龍公司及黃河龍公司的關聯公司(即山東海奧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洪杰興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業務員范崇剛、黃同峰、李杰、燕虎、張永清、張海亭等人聯系頻繁邦德威公司的客戶進行騷擾。黃河龍公司直接向客戶提供樣品,甚至直接銷售貨物;二、黃河龍公司到處宣揚將不再與邦德威公司續約,并對邦德威公司的客戶反應邦德威公司主要銷售的貨物為黃河龍腸衣的處理品及二等品,嚴重破壞邦德威公司的商譽;三、只對邦德威公司的貨物進行漲價,對其他經銷商不漲價,造成邦德威公司成本過高,違反交易公平及正常的貿易慣例;四、經常無故斷貨,造成邦德威公司無法給客戶正常供貨。
邦德威公司認為,黃河龍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雙方簽訂的經銷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邦德威公司一審期間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黃河龍公司嚴重違約。黃河龍公司需向邦德威公司賠付違約金30萬元。
黃河龍公司答辯稱:一、黃河龍公司與北京洪杰興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沒有因投資、互相參股,高級管理人員混同、控制產品銷售、原材料供應等關聯關系的構成因素。二、黃河龍公司業務員范崇剛、黃同峰的工作職責不涉及產品買賣業務,不會發生與邦德威公司爭奪客戶的情形。三、黃河龍公司不認識李杰、燕虎、張永清、張海亭四人,其四人并非黃河龍公司雇傭或聘用的業務員,與黃河龍公司沒有建立任何業務關系。該四人是否實施了邦德威公司所陳述的行為,與黃河龍公司無關。四、黃河龍公司從未直接或間接提供樣品和腸衣產品給邦德威公司的客戶。五、黃河龍公司是否與邦德威公司續約在合同到期前尚未確定。黃河龍公司并未“到處宣揚”與邦德威公司不再續約,也沒有宣揚邦德威公司的貨品為處理品或二等品,沒有破壞邦德威公司的商譽。六、黃河龍公司依據市場需求增加、原材料、勞動力價格上漲、隨行就市等情況調整價格,對所有經銷商一視同仁,沒有對邦德威公司實行不公平待遇。邦德威公司向黃河龍公司發出的采購訂單寫明了型號、腸衣單價、數量、總價。雙方形成的對賬單充分證明當時不存在價格爭議。黃河龍公司不存在違反交易公平及正常貿易慣例的問題。七、邦德威公司在2019年2月份要求提供23口徑型號的腸衣產品,當時黃河龍公司沒有存貨,無法滿足供貨要求。邦德威公司僅要求供貨100箱23口徑型號的腸衣產品。黃河龍公司的生產線每更換一次工裝至少需要1000箱以上的批量規模,才能符合最基本的生產成本要求。這是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不能供貨,且是雙方業務合作的個別現象,不屬于“無故斷貨”的情形。黃河龍公司對于邦德威公司發送的書面訂單,都是按時按量、供貨,沒有違約事實。綜上,黃河龍公司完全履行了供貨義務,沒有違約。
邦德威公司一審起訴請求:1.黃河龍公司支付邦德威公司違約金30萬元;2.黃河龍公司賠償損失270萬元;3.黃河龍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黃河龍公司一審反訴請求:1.邦德威公司付清欠黃河龍公司的貨款2003597.11元;2.因邦德威公司違約銷售與黃河龍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10月14日,邦德威公司與黃河龍公司簽訂一份《華南區總代理經銷合作協議書》,約定黃河龍公司授權邦德威公司為其在華南地區的膠原蛋白腸衣農產品獨家總代理經銷商,代理期限為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協議第七條約定,貨款鋪底200萬元為基數,超出部分應及時付清。協議簽訂后,雙方履約情況較好。經雙方對賬,邦德威公司欠黃河龍公司貨款2003597.11元未支付。之后,雙方對交易產生分歧,遂先后提起本訴和反訴,分別提出上列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黃河龍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向邦德威公司送貨2003597.11元的事實,邦德威公司對此亦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邦德威公司逾期支付貨款,還應向黃河龍公司支付利息。黃河龍公司請求從其主張權利之日即2020年7月7日開始計算利息有理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邦德威公司主張的黃河龍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私自與邦德威公司的客戶接觸并直接以低價出售貨物、嚴重破壞邦德威公司的商譽,以及黃河龍公司主張的邦德威公司銷售“麒麟明珠”、“梧州神冠”品牌的與黃河龍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產品、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等,證據均明顯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雙方對合作前景不樂觀,在協議到期后不再續約,屬于自動終止,雙方均非違約解除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邦德威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黃河龍公司貨款2003597.11元及利息;二、駁回邦德威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黃河龍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一審本訴受理費15400元,反訴受理費12614.4元,合計28014.4元,由邦德威公司承擔26371.6元,黃河龍公司承擔1642.8元。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邦德威公司已預交25228.8元),由邦德威公司負擔。多預交的19428.8元由本院退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翁艷玲
審判員莊齊明
審判員梁晴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羅劍鋒(兼)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