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包正芬等與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等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222民初2451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英、包正芬、任卜白、任廣蘭、任盤訴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煤公司”)、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以下簡稱“山腳樹礦”)、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六盤水供電局(以下簡稱“六盤水供電局”)、四川省豐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成都交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大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英、包正芬、任卜白、任廣蘭、任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向五原告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631840元、喪葬費3582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向原告包正芬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103940元;3.本案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向五原告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688080元、喪葬費3915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向原告包正芬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53505元。事實及理由:2020年1月20日,盤關鎮沿塘村村民任后成(死者)在拆除××××北山新建供電線路旁拆除廢棄舊供電線路時,因新舊線路安全距離不夠,被新建的10KV高壓電擊導致死亡。事故發生后,經原告方了解,任后成觸電死亡的高壓線路屬于國有企業“三供一業”供電改造項目,由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煤公司”)發包給被告四川省豐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為被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大公司”),該項目內容是重新建設新的供電線路,用于替代和整改之前的舊供電系統,在盤州市,由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以下簡稱“山腳樹礦”)負責該項目協調管理。2019年8月20日,在該項目新建線路已經完全替代了舊供電線路,但舊供電線路未被拆除的情況下,被告精煤公司違法將該項目移交給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六盤水供電局(以下簡稱“六盤水供電局”)進行管理使用。為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盤關鎮人民政府多次向被告精煤公司、山腳樹礦發函要求及時拆除舊線路,均被置之不理。2019年10月份,盤關鎮人民政府專門針對舊線路拆除問題召集被告精煤公司、被告山腳樹礦開會處理,要求限期拆除,但最終仍未有效執行。原告認為,在施工過程中,沿××北山處所搭建的10KV新線路與沿塘村十組前期使用的舊供電線路之間所預留的安全距離不足,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且在施工完畢后未按要求及時拆除舊供電線路,作為施工、監理及施工管理單位的被告豐達公司、交大公司、山腳樹礦均存在重大過錯。項目工程竣工后,項目的發包方被精煤公司及管理方被告六盤水供電局明知廢棄的舊供電線路未拆除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的情形下,仍違法辦理了驗收及移交手續,且在村民來往較多的事故發生地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語嚴重不足,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有重大過錯。綜上所述,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重大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盤關鎮人民政府多次組織調解無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是本案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的責任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受害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受害人在本案中需承擔完全責任。3.答辯人實施的“三供一業”供電改造項目均依法依規進行,不存在違法辦理驗收和移交行為。四、被答辯人提出的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不合法律規定,均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辯稱,1.答辯人不是本案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的責任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答辯人與六盤水供電局違法辦理驗收及移交手續”與事實不符。3.受害人任后成在本案中需承擔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4.即使舊線路未拆除也不足以認定答辯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5.被答辯人提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均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六盤水供電局辯稱,1.受害人因自身過錯造成,應自行承擔責任,任后成自行攀爬電桿剪電力線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并且該電線不屬于任后成所有。2.受害人自行攀爬電線桿造成觸電事故,受害人不是電力線維護維修的人員,其擅自攀登電力桿塔的行為也是屬于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行為。3.受害人觸電事實的違法行為導致的事故,受害人有重大過錯,任后成去剪電力線是故意行為。本案是因受害人是因為故意行為造成的觸電事故,因自行承擔責任。原告主張的受害人觸電是因為舊線路未拆除,但法律沒有規定高壓線路距離廢舊的線路之間要達到多少距離,相關設計技術規程只規定電力線的對地,對樹及建筑物的距離。并且電桿上有安全警示標志,供電局已盡到了警示義務,故供電局不應該承擔責任,供電局對舊電線路沒有拆除的義務。從各方提交的證據也沒有證明舊電線路應由供電局承擔拆除的義務,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局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意見與精煤公司一致,其原告方訴訟請求不明確。
被告四川省豐達建設有限公司辯稱,1.受害人死亡是本人的故意行為所造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2.原告請求豐達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3.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擔責任的請求不明確,我方不應當承擔責任。4.關于原告訴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答辯意見與精煤公司一致,請求駁回原告對豐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根據監理合同,對于非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在監理范圍內,交大公司不是侵權人,不應承擔責任。2.受害人對自身行為存在很大過錯。自身未盡到相關安全義務。根據多方會議紀要,交大公司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原告起訴交大無法律依據。被扶養人生活費與精煤公司意見一致。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盤州市兩河街道雷打山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五份、死者任后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注銷證明,擬證明五原告的主體資格及任后成死亡的事實。精煤公司及山腳樹礦無異議,其余三被告質證意見對五份證明三性有異議,根據戶籍管理規定,證明公民身份要以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實,證明任后成與五原告的關系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該證據系居委會出具證實身份關系的證明,該證據符合證據三性規定,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組證據:接處警情況說明及照片2張。擬證明“三供一業”工程已經在小北山改造已經完工,舊電線路未拆除,任后成拆除舊線路的過程中因新舊線路之間安全距離不夠導致受害者觸電身亡。被告質證意見為死者任后成是自行爬電桿剪村民舊電線,照片有警示標志,受害者自行爬桿是自己故意行為且新桿與舊電桿沒有距離規定。根據該證據,本院認定死者任后成在盤州市山被電擊死亡后,盤州市公安局斷江派出所出警到現場處理該事故,且根據現場照片,在新建線路投入使用后,舊電線路未及時拆除。第三組證據:拒絕調解證明一份,擬證明任后成觸電死亡后,經政府調解未達成協議。被告質證意見為與本案無關聯性,無義務參加調解。該證據系證明在任后成死亡后各方協商未果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組證據:“三供一業”供電改造分離移交補充協議,擬證明舊供電線路未拆除,證明供電局對該新線路具有管理和維護義務。精煤公司、山腳樹礦、豐達公司、交大公司的質證意見為三性無異議,不能證明精煤公司有重大過錯,也不能證明違法驗收和移交,反而證明精煤公司從2019年8月30日起已移交供電局,精煤公司不是該線路的管理人和產權人。六盤水供電局的質證意見為原告主張供電局移交違法及供電局未盡到管理職責與事實不符。根據該協議,精煤公司已經將“三供一業”供電改造資產進行移交,六盤水供電局作為接收方在該協議上簽字蓋章,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第五組證據,盤州市兩河街道雷打山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明被扶養費包正芬有5個子女,丈夫已去世。無其他經濟收入來源,主要承擔扶養義務的為兩個兒子,任后成和任利忠。精煤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有異議。豐達公司對該證據予以認可,其五個子女均有贍養的義務。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對于原告申請本院調取的盤州市公安局斷江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盤關鎮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及函,證明舊電線未被拆除、任后成拆除的線路的產權是的事實,且證明任后成系村民,有權自行拆除且能代表的事實。同時證明受害人任后成于2020年1月20日在沿××北山以外觸電身亡的事實。被告方均認為不是拆除舊電路的義務主體,任后成并未受到村民小組委托,其自行拆除舊電路不具有合法性。應到由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該組證據中,盤州市公安局斷江派出所的詢問筆錄證實死者任后成所拆除的舊供電線路系沿塘村十組村民所享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對盤關鎮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及函,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
被告精煤公司提交的國有企業“三供一業”供電分離移交協議、“三供一業”供電改造分離移交補充協議、詢問筆錄及接處警情況說明。擬證明精煤公司根據協議內容履行了相應義務,不存在違法行為。精煤公司不是本案中的受害人的賠償義務主體,案涉舊電線路系沿塘村十組村民所有,死者任后成并未收到委托去拆除舊電線路具有違法性,舊電線路是否有警示標志系產權人的責任。原告質證意見為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施工方和發包方未對履行合同義務將舊電線路及時拆除就進行移交,具有違法之處,且死者任后成作為十組的村民不論有無授權均可以拆除該線路。山腳樹礦對上述證據無異議。其余被告質證意見為死者任后成拆除舊電線路系個人行為,并未得到任何授權。結合該證據,證明改造完成的新建供電線路已經移交給六盤水供電局及任后成在盤州市山被電擊死亡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山腳樹礦提交的國有企業“三供一業”供電分離移交協議、“三供一業”供電改造分離移交補充協議、接處警情況說明、轉供電承諾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擬證明山腳樹礦根據協議內容履行了相應義務,不存在違法行為。山腳樹礦不是本案中的受害人的賠償義務主體,案涉舊電線路系沿塘村十組村民所有。拆除原有10千伏線路及廢棄轉供電設施由四川省豐達建設有限公司實施。原告的質證意見為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證實了拆除舊電線路系工程內容。結合該證據,對于國有企業“三供一業”供電分離移交協議、“三供一業”供電改造分離移交補充協議、接處警情況說明、轉供電承諾書。本院予以采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采信。
被告六盤水供電局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電力業務許可證,證明被告供電局主體資格及具有合法的供電資質。各方當事人無異議,予以采信。對于公司會紀字(2017)14號協商紀要、“三供一業”供電設施分裂移交意向性協議、三供一業”供電設施分裂移交協議、三供一業”供電設施分裂移交補充協議,證明受害人觸電的新線路系精煤公司通過三供一業改造交給供電局,精煤公司職工用電及周圍村民用電線路,原供電線路不是供電局的產權且舊電桿舊電線的拆除系有項目單位承擔們,而本案的被告供電局,并非三供一業的改造的項目單位,故供電局沒有拆除舊線路的義務。原告質證意見為供電局作為產權人具有維護和管理義務,但仍忽視舊電線的拆除工作,存在重大過錯。精煤公司、三腳樹礦、豐達公司、交大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會議紀要,三份材料存在合法性有異議,將產權屬于村民所有的線路拆除的義務強加給精煤公司,違法加重精煤公司的負擔,精煤公司無權拆除。對于移交協議和補充協議無異議。該證據中對于三供一業”供電設施分裂移交協議、三供一業”供電設施分裂移交補充協議予以采信。對于六盤水供電局到庭提交的4張照片,擬證明供電局接收使用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電力設施上均標注有電危險,禁止攀爬等安全警示標示,供電局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警示義務。原告對關聯性不予認可。其余當事人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交大公司當庭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會議紀要。擬證明被告交大公司的監理職責和范圍及期限且證明交大公司在會議上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明確表示對老舊線路拆除。其余當事人對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未發表意見。本院認為是否根據監理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與本案的侵權無關聯,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20日,盤州市盤關鎮沿塘村十組村民與山腳樹礦簽訂轉供電協議,協議約定山腳樹礦為沿塘村十組村民提供電源,供電材料由沿塘村十組村民統一購買,產權歸沿塘村十組村民所有。后在進行“三供一業”供電改造時,精煤公司作為發包方將該供電改造項目第三標段山腳樹片區發包給豐達公司承建,交大公司作為該項目監理方。在該項目改造完成后,精煤公司與六盤水供電局于2018年6月11日簽訂國有企業“三供一業”供電分離移交協議,于2019年8月30日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雙方于2019年8月30日進行移交交割,自交割之日起的資產管理權有六盤水供電局負責,此后,該供電項目由六盤水供電局管理使用。在新建供電線路投入使用后,原舊線路就未通電且未及時拆除。在移交后,盤關鎮人民政府組織通過召開會議及發函的方式催促被告山腳樹礦及時將新建供電線路旁的老舊線路予以拆除。廢棄的老舊線路至今仍未拆除。同時,根據本院現場勘查,新舊線路之間的距離不足一米。2020年1月20日,盤州市盤關鎮沿塘村居民任后成在拆除××××北山新建供電線路旁廢棄舊供電線路時,被新建的10KV高壓電擊中死亡。另查明,死者任后成母親包正芬,1943年11月6日生,共育有子女5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六盤水供電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英、包正芬、任卜白、任廣蘭、任盤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23636.2元。
二、駁回原告李英、包正芬、任卜白、任廣蘭、任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29元,由被告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六盤水供電局負擔1659元,由原告李英、包正芬、任卜白、任廣蘭、任盤負擔4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提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何兵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