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與北京丁丁頤和科技有限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行終6328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人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簡稱科學技術出版社)與被上訴人北京丁丁頤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丁丁頤和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476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丁丁頤和公司。
2.申請號:19627337。
3.申請日期:2016年4月14日。
4.注冊日期:2017年5月28日。
5.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
6.標志:
7.核定使用服務(第41類,類似群4101-4102;4104-4105):教育;培訓;輔導(培訓);書籍出版;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
二、被訴裁定:商評字[2020]第26634號《關于第19627337號“護師急救包”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作出時間:2020年2月27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使用在書籍出版、教育、培訓等服務上,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是對服務的內容、對象等特點的描述性文字,而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注冊所應具有的顯著特征,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已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為由,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其他事實
在行政程序中,科學技術出版社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百度百科搜索頁;
2.相關書籍封面截圖頁。
在原審訴訟程序中,丁丁頤和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證據:
1.相關參考案例。
2.多種詞典對“急救包”一詞的釋義。
3.丁丁頤和公司同業經營者標志使用情況。
4.丁丁頤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震組織出版的一系列“急救包”培訓教材封面。
5.丁震身份信息及人民軍醫出版社部分通知文件。
6.出版合同及授權書。
7.《北航出版社攜手丁震組建醫學圖書分社》。
8.丁丁頤和公司與各院校簽訂的部分培訓與銷售合同。
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科學技術出版社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人民軍醫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護師急救包;
2.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錦繡文章出版社2016年1月出版的護士考試急救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標志本身、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以及商標指定使用服務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訴爭商標為“護師急救包”,該詞并非指定使用服務的同行業經營者描述該服務特點所使用的常用方式,相關公眾亦需經過一定程度的演繹、解釋、說明或想象才可將該標志與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等特點聯系起來,訴爭商標相對于其指定使用服務而言并非直接描述性標志,而系暗示性標志。同時,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訴爭商標經過是否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予以認定:1.訴爭商標標志的使用足以使其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2.使用訴爭商標標志的時間、地域、范圍、規模、知名程度等。3.其他經營者使用訴爭商標的情況。審查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一般應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結合丁丁頤和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在此基礎上,丁丁頤和公司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訴裁定對此認定錯誤,予以糾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科學技術出版社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為以普通印刷字體形式呈現的中文文字商標“護師急救包”,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書籍出版、教育、培訓等服務上,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是對服務的內容、對象等特點的描述性文字,而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注冊所應具有的顯著特征,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
科學技術出版社的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指情形,應認定為無效。一、訴爭商標缺乏固有顯著特征。訴爭商標系純文字的“護師急救包”,其中“護師”系護理人員的初級技術職稱,亦可理解為一種職業;而“急救包”原指出現意外情況下應急使用的救援物品,但隨著時間推移和行業內大量演化使用,“急救包”一詞在公眾范圍內已經成為指代從事某一工作或某種考試前的應急攻略或手冊。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即2016年4月之前,“急救包”一詞已被大量使用在“考試教輔書籍”“英語口語學習”“托福考試學習”“高考作文學習”等領域,具有“從事某一工作或某種考試前的應急攻略手冊”的含義。訴爭商標是指“護師(士)資格考試前的應急攻略”,本身就不具有應有的顯著特征。二、訴爭商標并未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也不可能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首先,丁丁頤和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到訴爭商標申請日的2016年4月,僅有八個月的時間。且應試類教輔書籍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一般一年僅出版一次。其次,在市場上其他主體也在長期大量使用“急救包”的情況下,訴爭商標即使有使用,也很難與丁丁頤和公司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對應聯系,相關公眾無法通過該標志對服務來源加以識別。再次,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是第41類“書籍出版、電子書籍的雜志的在線出版、教育、培訓”等服務,丁丁頤和公司不具有相應的出版資質,無法從事“書籍出版”等服務,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丁丁頤和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被訴裁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其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在二審訴訟階段,科學技術出版社補充提交了六組證據:一、(2020)京東方內民證字第909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即2016年4月之前,“急救包”一詞已被大量使用在“考試教輔書籍”“英語口語學習”“托福考試學習”“高考作文學習”等不同教育學科的教輔資料上,具有“從事某一工作或某種考試前的應急攻略手冊”的含義,故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急救包”在第41類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消費者不會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二、(2020)京東方內民證字第9093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至今,在英語四級考試、計算機二級考試、銀行考試、醫學高級職稱考試等,仍在廣泛使用“急救包”一詞指代考試類指南、攻略等,故“急救包”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訴爭商標應予無效宣告。三、當當網、孔夫子舊書網的查詢情況打印件,其中包括大量《高考作文素材急救包》《雅思口語7天考前沖刺急救包》等書籍,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急救包”已經被各行業大量使用,本身不具有顯著特征。四、在中國國家圖書館中檢索“急救包”一詞,出現大量標題中含有“急救包”的文章,其中包括大量對“急救包”演化含義的使用,用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急救包”本身不具有顯著特征。五、京東網站上的書籍搜索結果打印件,在《丁震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護師急救包》《丁震婦產科護理學(中級)主管護師急救包》兩書的封面上顯示“認準丁震品質保證”,而非“認準護師急救包”注冊商標,用以證明“護師急救包”無法發揮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六、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0]第117655號《關于第38124232號“急救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打印件,用以證明“急救包”使用在第41類服務上,不易被認知為區分服務提供者的標志,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在二審訴訟階段,丁丁頤和公司補充提交了四組證據:一、2010年至2019年期間使用“護師急救包”商標的培訓教材封面和版權內頁,由丁丁頤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震組織出版的培訓教材已經發行長達十年以上,在2012年已經印發16萬冊,用以證明訴爭商標進行了大量宣傳使用,進一步提升了其顯著性。二、關于丁丁頤和公司的相關新聞報道材料,丁震在全國各個城市巡回講授急救包系列課程,用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訓”等服務上進行了大量使用,進一步提升了訴爭商標的顯著性。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訴訟判決書,用以證明在本案的關聯案件中,科學技術出版社提出了多個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到目前為止都被判決駁回,訴爭商標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指情形。四、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兩份民事訴訟判決書,該判決認定科學技術出版社未經丁丁頤和公司許可在第16類書籍等商品上使用“護師急救包”商標,侵犯了丁丁頤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用以證明科學技術出版社曾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在本案中對訴爭商標申請無效具有一定的惡意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各負擔五十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東勇
審判員吳靜
審判員郭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婉晨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