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洋縣支公司與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姚宗義,張召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7民終1398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洋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洋縣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召才、姚宗義、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中鑫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洋縣人民法院(2020)陜0723民初10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人保財險洋縣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的不合理部分,改判上訴人不賠償被上訴人張召才在西安雁塔益群中醫門診中西醫治療花費5938.7元;2、改判被上訴人張召才誤工費124元/天;3、改判上訴人不賠償被上訴人張召才精神撫慰金。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張召才在洋縣人民醫院住院就診9天,后又在中心醫院就診,出院時查體已無明顯異常,且張召才已年滿56歲,治療眼疾后出現視力模糊屬于正常范圍,在西安雁塔益群中醫門診中西醫就診非必要花費,且藥品劑量偏大,屬于自行擴大損失,且與治療眼疾缺乏關聯性,依法不應被支持。另外,被上訴人張召才在西安通過中西醫診治用藥花費的5938.7元不在以上保險合同約定的用藥范圍。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張召才誤工費160元/天明顯偏高,無事實依據且缺乏證據支持。張召才僅在一審中提供了用工單位的證明,未提供工資發放清單,也沒有提供因交通事故導致工資停發的證據,是否存在誤工的損失未能查明。其主張7500元/月工資已經超過了國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應當提供完稅證明。160應當參照2019《2019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中建筑業124元/天計算誤工費。3、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張召才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張召才的傷情經過診療已經大為好轉,且該傷情也未構成傷殘,一審法院認定精神撫慰金不當。
張召才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客觀公平,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與理由:1、張召才在西安雁塔益群中醫門診中西醫治療是遵醫囑,該門診是合法單位,有處方權和正規發票。中醫看眼疾的藥品屬于調理,作用是緩解眼睛癥狀,不屬于擴大就醫范圍;2、張召才開挖掘機長達20年之久,其技術過硬,每月工資不低于7500元,就按目前的市場行情,新工人都在5000元-6000元,一審法院認定每天160元符合市場行情3。
張召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眼鏡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31938.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0月8日晚9時許,原告張召才在洋縣XX公路開挖機時,適逢被告姚宗義駕駛陜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因運送石料在倒車過程中自卸貨車右輪輪胎爆炸,導致飛起的石塊砸碎原告所駕駛的挖掘機駕駛室玻璃后致原告右眼受傷。原告受傷后在洋縣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眼瞼挫裂傷;2、右眼外傷性前房積血;3、右眼外傷性擴瞳癥。住院治療9天于2019年10月17日出院,花住院醫療費2493.95元。出院醫囑:患者出院后如有不適,及時門診治療。原告先后到漢中市中心醫院、洋縣衛校醫院、西安雁塔益群中醫門診部門診檢查及中西醫治療產生門診費5938.7元。2019年10月15日,原告在漢中愛爾陽光眼科醫院門診治療產生門診費154元,為改善視力防止視力下降嚴重,遵醫囑佩戴眼鏡一副,花費1560元。2020年3月10日,原告張召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被陜西省漢中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評定為60日、30日、3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1560元。另認定,被告姚宗義所駕駛的貨車登記在被告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戶下,姚宗義由該公司管理,公司按月給姚宗義發放工資。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洋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00000元的商業險,保險期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原告主張其受傷時月收入7500元,雖提供了漢中金國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但二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交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工資發放表,以及原告治療期間公司是否停發工資的相關證明。原告主張其在洋縣個體診所因中藥門診治療產生門診費1405元,雖提交了醫藥超市出具的含稅發票及處方,但未提交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產生該費用的真實性和必要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姚宗義駕駛登記在被告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戶下的陜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倒車過程中因輪胎爆破導致飛石濺起致傷原告張召才右眼,由于被告姚宗義系被告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員工,因此對原告因傷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當由被告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鑒于被告姚宗義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洋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且本期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此對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洋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洋縣支公司按照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根據其受傷住院治療、司法鑒定結論等真實客觀情況確定,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結合其職業特點綜合確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原告主張在洋縣百信醫藥超市購買的中成藥,雖提交了含稅發票,但就產生該費用的真實性和必要性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無法排除對產生該費用的合理懷疑,因此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為延緩視力下降而遵醫囑購買眼鏡產生的費用,根據醫囑及眼鏡的輔助功能當屬醫療器具費范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核定原告張召才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醫療費8586.65元(含門診費6092.7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560元、誤工費9600元(160元/天×60天)、護理費2400元(8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30元/天×9天)、營養費600元(20元/天×30天)、酌定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560元。綜上,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26076.65元,其中被告姚宗義支付醫療費2501.95元,兩次給原告微信轉賬計6000元,計8501.9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告張召才因傷產生的各種合理經濟損失共計24516.65元(不含鑒定費156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洋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9456.65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療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06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履行判決時對被告姚宗義墊支的醫療費及給付的現金計8501.95元一并結算。二、鑒定費1560元,由被告姚宗義、漢中鑫垚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承擔。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洋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仵瑞梅
審判員陸波
審判員孫俊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書記員閆炳辰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