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筑路機械有限公司、白城市漢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1011執10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遼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遼陽筑路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白城市漢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劃拔被執行人銀行存款1992353元。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于美陽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