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須與郭省會、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2民初4448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振須訴被告郭省會、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河北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終9291號民事裁定書,發還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振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杰、邊香愛,被告郭省會的委托代理人陳宗蘭、郭云亞,被告新奧燃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雁麗、馬雨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5萬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對第1項互負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從事管道施工作業的技術人員。2017年6月被告郭省會找到原告,雇用原告為其承攬的被告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天然氣入戶”工程施工,被告郭省會承諾按日工資200元向原告發放,2017年6月25日下午3時許被告郭省會指派原告及孫金波“獻忠”、“中華”等人在東塔口村村民王貴榮家做“天然氣入戶”施工作業,在原告推電動三輪(被告郭省會所有,當時裝有施工工具:梯子、管子、套絲機等)欲轉到下一家施工時,突然被電動三輪車擠撞到墻上,造成原告右腿部嚴重受傷,后被告郭省會將原告送往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救治,后因無床位轉至原石家莊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共計9天,被診斷為:1.右脛骨平臺骨折;2.右小腿皮裂傷縫合術后;3.右髖軟組織挫傷;4.右膝內側半月板損傷;5右膝內外側副韌帶部分損傷。現原告仍臥床休養,持續誤工并需專人護理,加強營養。原告為被告郭省會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郭省會作為雇主對原告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在長安區“天然氣入戶”施工的發包單位,違法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被告郭省會,且其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及放任監管且作為受益人,應依法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期間被告郭省會為原告支付了1600元藥費。經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賠償未果。無奈,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郭省會辯稱:原告與被告郭省會不存在雇傭關系,被告郭省會不應賠償原告任何費用,應駁回原告對被告郭省會的訴請。1、被告郭省會與原告張振須均是被告河北冶金公司的施工人員,郭省會僅是原告張振須去干活的介紹人,勞動報酬是吳文路給的原告,郭省會僅僅是帶著原告去干活,郭省會不是承包人。2、原告與被告郭省會之間沒有訂立過任何雇傭合同,或者口頭雇傭協議。3、勞動報酬也不是由郭省會支付。4、被告郭省會與原告不存在隸屬關系,在干活期間,郭省會也是受雇于吳增利,郭省會僅僅是一個普通協調人員。5、原告去干活被雇主錄用也不是郭省會選定。6、吳增利與被告河北冶金建設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該工程的實際承包人是吳增利,被告郭省會也是受雇于吳增利,勞動報酬是由吳增利指派吳文路向雇員發放。7、因郭省會與原告原來是朋友關系,在原告受傷時出于朋友關系,給原告墊付1600元醫藥費,該費用原告應退還被告郭省會。
被告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辯稱:1、新奧燃氣公司僅與冶金公司存在總發包的合同關系,而且這種總發包的行為不存在違法的總發包關系,冶金公司的資質符合要求,全部是一級資質,也有能力承攬該項工程,因此,新奧燃氣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新奧燃氣公司與本案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無關,請法院駁回原告對新奧燃氣公司的訴請。2、被告郭省會答辯中所涉及的事項我方完全不清楚。
被告冶金公司原審辯稱:1、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實施××村天燃氣入戶工程時受傷。2、答辯人未將工程分包給郭省會,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郭省會及原告無任何法律上的關系,但根據原告及郭省會的訴辯可推斷郭省會不會無緣無故的為原告墊付醫藥費。3、原告受傷的原因是其電動車自己撞傷,如果法院認定跟答辯人所承包的工程有關,應當考慮原告受傷是因為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4、答辯人所主張的損害數額過高,對具體的數額有異議,質證時詳細說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從事管道施工人員,2017年6月原告張振須經被告郭省會介紹,二人均到“石家莊市長安區南村鎮東塔口村成批天然氣“村村通老戶安裝”工程中施工作業,該工程系被告新奧燃氣公司作為發包方,被告冶金公司作為承包方并實際組織施工。
2017年6月25日下午4時許原告在上述工程范圍內的東塔口村村民王貴榮(孫召輝)家“天然氣入戶”施工作業時,由于原告推電動三輪車欲轉到下一家施工時,被電動三輪車擠撞到墻上,造成右腿部嚴重受傷,后被送往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救治,后轉至石家莊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共計9天,花費醫療費8370.52元(已扣除報銷費用8304.91元及被告郭省會墊付的1600元);2019年1月14日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被鑒定人張振須的目前狀況構成十級傷殘。被鑒定人張振須的誤工期建議為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建議為90日,營養期建議為60日”。
上述事實,各方提交的證據、詢問筆錄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振須醫療費8370.52元、誤工費56023.5元、護理費9209元、營養費180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傷殘賠償金33602.8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鑒定及檢查費3000元共計115405.82元的70%計80784.1元;
二、駁回原告張振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保全費820元,由原告張振須負擔1902元,被告河北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2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范矛
人民陪審員張秀萍
人民陪審員平彩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任雨薇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