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榮、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8民終299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桂榮因與被上訴人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24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桂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鳳祥、孟憲利,被上訴人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惠、李宗滿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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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榮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還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2011年11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作為用人單位,上訴人自2011年11月開始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動,接受被上訴人管理,其工作系被上訴人的業務組成部分,勞動報酬由被上訴人發放,上訴人自2011年11月開始與被上訴人建立勞動關系,工作時間連續至今,包含未達到退休年齡和退休年齡的時間從未間斷,上訴人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沒有領取退休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條件,應當認定雙方自2011年11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雖然在2011年11月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勞動關系,但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上訴人的年齡已經超過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也不具備與被上訴人繼續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不能反推出只要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就一直存在勞動關系。
王桂榮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原告王桂榮于2011年11月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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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到被告處從事扒栗子皮、捅山楂核等工作,日常工作由被告統一進行管理,原告工資由被告為其發放,2017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依法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2019年4月12日因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告不能再為原告繳納工傷及其他社會保險。原告退休后繼續在被告處從事原來的工作。2020年7月5日7時25分,原告騎摩托車從寬城鎮北局子村到被告公司上班,當行駛至被告公司門口時,被同向行駛的轎車撞傷,并住院治療。經交警認定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原告向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原、被告間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9月18日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寬勞人裁不字[2020]第545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上述通知書,依法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規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11年11月開始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工人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以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15]12號)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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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至2020年4月13日已過法定退休年齡,雖然在被告處繼續工作,但被告在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中不再具備勞動者的法定主體資格,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自超過退休之日起終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原告王桂榮與被告承德神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開始至2020年4月12日止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4月13日開始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原告王桂榮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王桂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冉雪芳審判員羅樂平審判員張喜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一
書記員陳鋮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