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洪孚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執637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洪孚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滬01民初903號民事判決書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向申請執行人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償還人民幣68478156.85元,被執行人還應承擔案件執行費人民幣135878.16元,并依法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但被執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凍結和輪候凍結了被執行人上海洪孚實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家銀行賬戶,但賬戶內資金尚不足以支付執行費用,并依申請調取了銀行賬戶明細。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未履行付款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本院另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本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限制出入境。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本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材料、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斌
審判員李偉榮
審判員呂長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田智勇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