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恒洋房地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6民終2328號
判決日期:2021-02-02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建新監理公司)與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恒洋房地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恒洋房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民初1492號民事判決,建新監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新監理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監理補充協議》,并非建新監理公司真實意思表示,陳林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屬于無權代理;2、恒洋房開公司應當以竣工驗收為時間節點支付建新監理公司延期監理費4萬元;3、本案不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170條之規定,而應當適用第171條和172條之規定。
恒洋房開公司二審中未作答辯。
建新監理公司一審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恒洋房開公司依約向建新監理公司支付工程監理費共計17萬元,其中包括合同期監理費14萬及工程延期監理費4萬元。工程延期監理費從2019年12月15日計算至2020年3月20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建新監理公司與恒洋房開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就位于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開發區,項目名稱為“剛強銘苑”工程的有關監理事宜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陳林作為建新監理公司代理人在該合同簽字,該合同的約定:“監理期限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共計24個月,簽約酬金19萬元”。該合同第三部分第5.3條約定:“監理工程師進場10日首付款支付3萬元,第一次付款于進場6個月后第7月10日內支付6萬元,第二次付款于第二年的3月后第4月10日內支付6萬元,第三次付款于階段竣工驗收后10日內支付4萬元,委托人支付所有監理費必須按本合同規定的監理人基本賬戶支付,不得打入私人賬戶或其他賬戶,工程中不允許向委托人借款,否則容易產生合同糾紛”。該合同第三部分第6.2.2條約定:“除不可抗力外,因為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每逾期一月,由委托人按照壹萬元每月支付服務費,不足一月按一月計付”。2017年12月10日,恒洋房開公司通知建新監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進場,開工日期為2017年12月15日。
2017年3月8日及2018年7月5日,建新監理公司以文件形式兩次通知恒洋房開公司:“委托陳林為剛強銘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建新監理公司剛強銘苑項目監理部與恒洋房開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簽訂補充協議:“一、甲、乙雙方議定,甲方在2017年12月24日開工前先預付3萬元監理費給乙方陳林,確保現場監理人員席松、黃朝平工資。余額16萬元,再逐月預付給現場總監代表陳林,并出具專用發票;二、甲、乙議定,在甲方開發建設的剛強銘苑商住樓項目封頂驗收完成前按合同約定期滿后甲方不需要乙方派駐人員在現場(乙方可撤出全部監理人員),但乙方應根據驗收需要及時做好相關資料,保證甲方所有項目驗收完成;三、本協議達成后簽字生效,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該協議建新監理公司加蓋公章名稱為:“建新監理公司資料專用章沿河剛強銘苑項目監理部”。
恒洋房開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建新監理公司沿河剛強銘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及負責人陳林3萬元、2018年7月18日支付3萬元,2018年12月25日打入建新監理公司公司賬戶3萬元,2019年4月11日支付陳林6萬元,2020年1月18日打入建新監理公司賬戶2萬元,5次合計17萬元。其中,建新監理公司通過其公司賬戶收取5萬元,通過其剛強銘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陳林收取12萬元。建新監理公司向恒洋房開公司出具稅務發票的具體情況:2017年2月13日3萬元,2018年7月5日6萬元,2019年3月22日6萬元,2020年1月7日4萬元。
2020年3月20日,雙方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蓋章確認。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采納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開工通知,單位工程開工報告,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地基)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消防工程竣工(預)驗收記錄、分部分項工程檢查(抽查)表、工程驗收會議結論、客戶收付款賬通知兩份、補充協議、任命文件、支付監理費憑證(發票4張,收條、借條、領條、打款依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建新監理公司與恒洋房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沒有屬于合同無效的情形,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該工程已于2020年3月20日經過雙方及有關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恒洋房開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建新監理公司監理費19萬元。建新監理公司的沿河剛強銘苑項目監理部與恒洋房開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簽訂補充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19萬元工程監理費支付給陳林,該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協議。恒洋房開公司在收到建新監理公司的提供稅務發票及建新監理公司沿河剛強銘苑項目監理部確認支付陳林情況下,恒洋公司有理由相信陳林是代表建新監理公司收款,陳林收款12萬元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建新監理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恒洋公司出具了4萬元稅務發票,之前其分3次向恒洋房開公司出具了15萬元稅務發票,而恒洋房開公司打入建新監理公司賬戶3萬元,支付陳林12萬元的情形,符合雙方履行款項實際。建新監理公司稱出具4萬元稅務發票時尚未收到相應款項明顯不符合情理,之后2020年1月18日恒洋房開公司又打入建新監理公司賬戶2萬元,故恒洋房開公司應支付建新監理公司欠款2萬元。對建新監理公司請求的工程延期監理費4萬元,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剛強銘苑商住樓項目封頂驗收完成前按合同約定期滿后甲方不需要乙方派駐人員在現場(乙方可撤出全部監理人員)”,該約定是特別約定,其作為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封頂實際時間有舉證責任,而且其亦沒有提交逾期負責監理工作4個月方面的證據。恒洋房開公司作為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封頂實際時間亦有舉證責任,綜合雙方舉證責任,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酌定由恒洋房開公司支付逾期款項1萬元,對建新監理公司超過該部分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由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恒洋房地開發有限公司在支付尚欠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工程監理費2萬元人民幣;二、由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恒洋房地開發有限公司在支付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工程延期監理費1萬元人民幣;三、駁回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950元,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恒洋房地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陳林的代理行為是否屬于有權代理;二、恒洋房開公司應當支付建新監理公司延期監理費4萬元;三、原判適用《民法總則》第170條規定處理本案,是否正確。
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建新監理公司與恒洋房開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陳林作為建新監理公司代理人在該合同上簽字,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12月24日簽訂的在以甲方為恒洋房開公司和乙方為建新監理公司補充協議。該協議是對《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延伸。陳林又在該協議上簽字。之后,恒洋房開公司的5次付款行為和建新監理公司的4次出具稅務發票的行為,足以證明建新監理公司對此行為認可的,陳林的行為系職務行為,為有權代理。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雙方舉證責任,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酌定由恒洋房開公司支付逾期款項1萬元,是恰當的。
關于焦點三,本院認為,陳林系建新監理公司任命的剛強銘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其的行為具有履行職務的性質,原判適用《民法總則》第170條規定處理本案,并無不當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龍俊
審判員代靜云
審判員羅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俊
書記員楊露
判決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