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春與長春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華大發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322民初3630號
判決日期:2021-02-02
法院:梨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景春訴被告長春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辰建工)、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華大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大發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理查明,王景春靠掛華辰建工公司資質承攬了華大發電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華大發電與華辰建工對案涉工程已經結算,故王景春在庭審中要求華大發電承擔本案案涉工程款的給付義務,屬主體不適格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景春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223元,退還給原告王景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洪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攀
書記員祝悅
判決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