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南省體育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8民初4315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兒郎公司”)訴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好兒郎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保青、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權、吳明明,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松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好兒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還原告房屋租金320833元,并自被告逾期退還房租之日(即2020年7月1日)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利息,直至被告實際退還房租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退還原告剩余履約保證金38901.92元(100000元履約保證金-59120.08元違約金-1978元案件受理費=38901.9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1、2010年3月8日,雙方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租賃期限10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中最后一年(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原告已全額支付完畢,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國家發改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鄭州市人民政府相繼發文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對房租減免做出具體要求,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肺炎疫情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舉措》的通知,通知要求,對中小微企業實行房租“兩免三減政策,減免2個月房租,之后3個月房租減半”。根據以上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承租的房屋減免共計三個半月的房租,合計320833元,鑒于原告已經先期支付完畢,被告應當對原告多支出部分房租320833元予以退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同時依據《租賃合同》第十條約定,原告向被告繳納了10萬元履約保證金。根據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內容,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違約金經計算共計59120.08元,訴訟費1978元,合計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61098.08元(違約金加訴訟費)。同時,該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明確寫明“雙方具體結算時,該兩部分違約金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10萬元”,因此被告在扣除前述61098.08元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原告。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辯稱:1、原告要求退還房租的政策依據錯誤。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是省直事業單位,減免企業房租應當依據的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河南省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號)中的相關要求,即“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而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2月11日印發的《鄭州市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舉措》的通知面向的是市直機關各單位,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不在該文件調整范圍之內。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要求減免共計三個半月房租的要求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2、原告要想減免房租應當證明其符合相應政策。根據豫政[2020]9號文件的相關政策要求,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如果想要減免房租,其首先應當證明其屬于中小微企業且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經營。否則,其就不符合相應的政策要求,無權要求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為其減免房租。3、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無任何依據。根據豫政[2020]9號文件的相關政策要求,減免房租政策本身系因新冠疫情我省人民政府為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而制定的相應減輕企業負擔政策之一,責任單位為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并且具體落實還要根據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執行,故文件中對減免房租的退還時間并未具體規定,更無“需支付利息”的政策要求。而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已經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向河南省財政廳資產管理處上報了《河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企業房租情況統計表》,該表中包含有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已經按照相關文件要求上報了相關情況后,最終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是否能夠被減免房租還要看其是否符合具體政策,而且對減免金額雙方也要進行確認。但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至今未與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達成一致意見,故其要求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利息無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4、原告要求退還剩余履約保證金無任何依據。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因違約逾期支付租金,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在雙方具體結算時,違約金應當扣除該履約保證金。因此,即便在原告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未到履約保證金的限額,其也無權要求被告進行返還。同時,原告計算的違約金也有誤。5、因租賃合同期滿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搬離房屋,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所涉租賃合同期滿后,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樓房及樓房中的不可移動設施設備交還給被告,也未將樓房內的可移動物品搬離,至今仍一直占用承租的樓房。故,實際上其不僅無權要求減免房租及退還履約保證金,還應當立即搬離承租的樓房,并支付占用租賃樓房期間的租金直至其實際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完畢之日止,相關履約保證金被告也有權不予退還。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完全是對相關政策的曲解,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同時,因其在合同期滿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搬離承租的樓房,被告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有權要求其立即搬離承租的樓房并支付占用租賃樓房期間的租金,直至其實際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完畢之日止,相關履約保證金被告也有權不予退還。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8日,原、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一份,被告將坐落在鄭州市長興路38號河南省體育中心南區整棟五層樓出租給原告使用,租賃期限十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雙方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后被告因原告未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而將原告訴至本院。在該案審理期間,原告于2020年6月5日通過銀行轉賬,將租金100萬元支付給被告。本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具體結算時,該兩部分違約金扣除被告公司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10萬元,剩余的違約金支付給原告。關于原告要求被告10萬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主張,因已經支持違約金,該部分也系違約金性質,不能重復主張”,本院作出(2020)豫0108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應當支付本案被告違約金共計59120.08元,訴訟費1978元。
另查明,國家發改委等部門2020年5月9日下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1號)要求: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體育中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75000元及剩余履約保證金38901.92元;
二、駁回原告河南好兒郎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96元,減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承擔427元,被告承擔29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則不再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徐彥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孫超凡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