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汝州市寄料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482民初5114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嘉德工程公司)與被告汝州市寄料鎮人民政府(以下稱寄料鎮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嘉德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團偉和被告寄料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嘉德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寄料鎮政府支付工程款9750902.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基數按12850902.45元計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9750902.45元為基數計算利息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寄料鎮政府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被告為建設汝州市2017年寄料鎮美麗鄉村建設項目,通過招投標程序與原告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第三部分第15條對付款期限約定“1、本合同實行先建后補,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0%,待審計結束后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7%;2、質量保證金的金額按合同價的3%計算,質保金在質保期內不計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通過工程竣工驗收。2018年8月15日,雙方簽訂了竣工移交證書,該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年左右,被告遲遲不予支付工程款。根據被告的要求,雙方委托上海滬港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審計,2020年1月7日出具了結算書,審定工程總金額12850902.45元。經過原告多次討要,被告至今僅僅支付310萬元,余款至今未付。根據有關規定,被告應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
寄料鎮政府辯稱,工程款結算以合同約定的數額12801744.25元為準,已付原告工程款310萬元屬實。不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因為該項目屬于先建后補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工程,上級部門對工程款資金計劃早已作出批復,寄料鎮政府對工程款的支付是按照上級財政續時撥付進度,及時全額撥付施工單位,因汝州市財政部門沒有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寄料鎮政府也無法支付下欠工程款。
本院經審理后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8日,原告嘉德工程公司與被告寄料鎮政府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汝州市2017年寄料鎮美麗鄉村建設項目,承保范圍為工程量清單范圍內全部工程,包括廟洪路路段一至路段五道路工程、綠化工程、路燈照明工程;污水處理工程土建、裝飾、水電及設備工藝安裝;公廁工程的土建、裝飾、水電等工程,開工日期為2017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2018年2月27日,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工程,合同價款12801744.25元。對工程款的支付約定:本合同實行先建后補,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0%,待審計結束后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7%,質量保證金的金額按合同價的3%計算,質保金在質保期內不計利息。質保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質保期滿一年后無質量問題支付質量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對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進行施工。2018年8月5日,原告制作工程竣工報告,同年8月10日,被告寄料鎮政府作為建設施工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該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年8月15日,該工程移交被告管理。2020年1月7日,受汝州市審計局委托,上海滬港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審核作出汝州市寄料鎮美麗鄉村建設項目結算書,原告施工的工程結算價12850902.45元。被告曾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19年1月15日支付1300000元,同年2月3日支付400000元,2020年4月7日支付300000元,5月21日支付600000元,7月22日支付500000元。
上述事實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移交證書、工程結算書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汝州市寄料鎮人民政府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01744.25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8月17日起分段計算: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以11521569.83元為基數,2019年1月16日到2019年2月3日,以10221569.83元為基數,2019年2月4日到2020年1月8日,以9821569.83元為基數,2020年1月9日到2020年4月7日,以10717691.92元為基數,2020年4月8日到5月21日,以10417691.92元為基數,5月22日到7月22日,以9817691.92元為基數,7月23日到8月16日,以9317691.92元為基數,2020年8月17日到該筆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9701744.25元為基數,從2018年8月17日到2019年8月19日,利息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196元,由被告汝州市寄料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潘旭現
審判員毛光輝
審判員楊林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雪鵬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