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2823財保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申請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鄂2823財保4號民事裁定書,扣留巴東縣交通運輸局應支付給被申請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計2200000元。現扣留期限屆滿,申請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續行扣留巴東縣交通運輸局應支付給被申請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計220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續行扣留巴東縣交通運輸局應支付給被申請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計2200000元,扣留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陳世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彬彬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