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李志祥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502執2301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志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532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1、被執行人李志祥歸還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萬元,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的利息15萬元,并以3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8%計算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被執行人李志祥歸還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并以1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被執行人李志祥支付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實現本案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1000元;4、被執行人李志祥支付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1500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執行人李志祥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李志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李志祥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李志祥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大額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被執行人李志祥名下浙EW××××、浙ER××××兩輛汽車,本院已登記查封,但未實際扣押;本院已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李志祥名下的坐落于湖州市××路小區××幢××室的不動產,該不動產在另案【案號:(2019)浙0502執3028號】處置中,待處置完畢后參與分配;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李志祥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截至2020年12月18日,本案執行標的已執行到位0元。
鑒于被執行人李志祥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李志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措施,并對李志祥罰款1000元。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502執2301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洪鑫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