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與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502民初683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20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銳到庭參加訴訟,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8980.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以被告欠付的工程款1998980.87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為40573.84元(暫計至2020年5月31日);3.判令確認原告在第1、2項訴訟請求范圍內對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工程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翡施合字(2017)第009號《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管樁基礎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開發的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的管樁基礎工程。合同約定了該工程承包范圍、計價方式、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進場施工,依約向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也按合同約定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5月11日先后分6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已支付工程款合計2608210.93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就案涉工程進行結算,被告總以各種借口推脫。至2019年12月12日,在原告多次強烈要求下,被告才同意與原告進行結算并簽訂了《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工程結算書(審核確認)》,結算書確認案涉工程審定造價為4607191.8元,即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998980.87元。但結算書簽訂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經多次協商無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1.《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管樁基礎施工合同》,證明2017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雙方就原告承建被告開發的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的管樁基礎工程簽訂了合同;4.《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預應力管樁工程量計算表》,證明2019年12月12日,原、被告雙方就涉案已完成工程量進行結算,確認案涉工程審定造價為4607191.8元;5.《廣東農商行匯款憑證》,證明被告向原告先后支付6筆工程款合計2608210.93元。
被告沒有提交證據,亦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
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翡施合字D(2017)第009號《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管樁基礎施工合同》(下稱《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建設被告開發的位于汕尾市城區****的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范圍內的管樁基礎工程;工期為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付款方式為每月支付當月已完成工程量的45%,本樁基礎檢測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總工程款的5%,剩余50%的工程款于2019年12月1日付清;暫定合同價為5000000元;合同還約定了結算辦法、施工要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進場施工,被告分別于2017年12月11日及2018年的2月7日、4月10日、4月26日、5月3日、5月11日先后向原告支付了6筆工程進度款,合計2608210.93元。至2019年12月12日,原、被告就工程量進行結算,雙方簽訂《工程結算書(審核確認)》,其中《工程結算審核匯總表》確認涉案工程審定造價為4607191.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98980.87元。雙方結算后,被告未再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及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的焦點為:1.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998980.87元的訴求是否應予支持;2.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訴求是否合法;3.關于原告請求對在上述兩項訴求范圍內對翡翠灣項目二期B、三期工程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一、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998980.87元的的問題
判決結果
一、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998980.87元,并享有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以尚欠的工程款1998980.87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三、駁回深圳潮陽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16.44元,由汕尾市翡翠灣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貴文
審判員鄭淑卿
人民陪審員黃賢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溫碧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