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林與天津市鋒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7民初1917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張玉林與天津市鋒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市鋒源公司)、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法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后,張玉林申請追加天津市華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市華晁公司)為本案的被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玉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振宇、天津市鋒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新帥、天津中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明軍、天津市華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玉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天津市鋒源公司、天津中法公司、天津市華晁公司賠償醫療費1038.11元、營養費3000元(50元/天×60天)、誤工費11940元(180元/天×62天+20元/天×39天)、護理費15019.4元(166.88元/天×90天)、交通費1000元;2.保留后續追償的權利;3、訴訟費由天津市鋒源公司、天津中法公司、天津市華晁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張玉林是天津市鋒源公司的雇員,天津市鋒源公司承包了天津市華晁公司分包的天津中法公司鋪設新樓盤自來水管道的工程,天津市鋒源公司安排張玉林前往天津中法公司處施工。2019年6月25日,張玉林在天津中法公司鋪設自來水管道,由于其他雇員施工不當造成跑水,溝槽積水太深,張玉林和其他雇員便用潛水泵排水,在挪動潛水泵過程中不慎將張玉林腳部砸傷。后張玉林被送至天津市塘沽區中醫醫院急診治療,經診斷為:右足拇指末節趾骨粉碎性骨折等。經查,天津市鋒源公司成立時間為2019年3月25日,張玉林于2019年3月7日起便在天津市鋒源公司負責人于新帥的安排下前往天津中法公司處施工,天津中法公司及天津市華晁公司明知于新帥沒有相應資質仍將涉案工程發包給于新帥,應對張玉林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張玉林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醫學影像學檢查診斷報告書1份、病歷本1份、微信截圖2份、考勤表復印件1份、記工明細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張玉林與于新帥的聊天記錄復印件1份。
天津市鋒源公司辯稱:張玉林在2019年3月到我公司工作,工資為麥秋前后160元/天,麥秋時180元/天,張玉林在施工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砸傷,我司為張玉林報銷了醫療費1015.79元,交通費300元。我司給付了張玉林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9日的工資,共計36600元。在2019年5月份之前,每年我司使用其他公司營業執照與天津市華晁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我于2019年4月份申請的營業執照,與天津市華晁公司簽訂合同。對考勤表,不認可,張玉林休息的天數不符。
天津市鋒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轉賬憑證3份、醫療費票據11份、交通費票據4份、收條1份、手寫的付款記錄3份。
天津中法公司辯稱:我司沒有把工程發包給天津市鋒源公司,是發包給天津市華晁公司。故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天津中法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說明1份。
天津市華晁公司辯稱:我司與張玉林沒有任何關系,我司與天津市鋒源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將勞務轉給了該公司,與張玉林沒有直接雇傭關系,故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天津市華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1份、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結算審核書復印件1份、天津市華晁公司出具的發票復印件1份。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8月15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給水管道建設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華晁公司簽訂《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梁錦西苑1-10號樓項目、配建1、2、3、4、5、7號樓給水工程發包給天津市華晁公司,后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給水管道建設有限公司與天津中法公司合并,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給水管道建設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天津中法公司承繼。2019年5月10日,天津市華晁公司與天津市鋒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天津市華晁公司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天津市鋒源公司,天津市鋒源公司雇用張玉林在該工程中從事鋪設自來水管道工作,工資為麥秋前后為160元/天,麥秋時為180元/天。2019年6月25日,張玉林在鋪設自來水管道過程中,因其他工人操作不當造成跑水后導致溝槽積水很深,張玉林和其他工人從車上往下搭排水泵準備排水,在搭運排水泵過程中將張玉林腳部砸傷,受傷后第二天張玉林到天津市塘沽區中醫醫院急診治療,經診斷為:(1)右足拇趾末節趾骨粉碎性骨折;(2)可疑右足拇趾近節趾骨滑車部骨折?事發時是麥秋時節,張玉林工資為180元/天。事發后,天津市鋒源公司為張玉林報銷醫療費1015.79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315.79元
判決結果
一、天津市鋒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張玉林醫療費1015.79元、營養費3000元、誤工費11160元、護理費10012.8元、交通費300元,合計25488.59元的70%,即17842.01元,扣除墊付款1315.79元,實際支付16526.22元。
二、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市華晁建設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賠償之債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駁回張玉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天津市鋒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05元,由張玉林承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慶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胡修會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