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小生、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陳小芳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7063號
判決日期:2021-01-31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陶小生與被告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陳小芳、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小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正、被告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陳小芳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權、陳序、被告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士玉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陶小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07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開庭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所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三被告合伙從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懷遠縣西接線道路工程和中心路工程。原告2018年4月經人介紹與三被告認識,三被告將西接線道路工程和中心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沉井、井中井等道路施工交給原告進行施工。于2018年4月原告先對懷遠縣渦河五橋西邊的中心路進行施工,后接著做五橋西邊西接線的工程。中心路完工后,被告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與原告進行對賬,工程款共計76090.5元,且原告進場之
前向被告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繳納5萬元保證金,但原告在施工中原告向被告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預支117000元,原告與被告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中心路的工程進行結算后,結清了中心路的工程款。2018年9月18日,被告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原告對西接線道路工程進行結算,工程款共計360306元,西接線借支6000元,已付工程款107000元,但該筆工程款原告并未收到。2019年初,被告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原告對西接線道路工程進行總結算,工程款共計505361元,經過原告對賬,被告西接線道路工程款有107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特向貴院起訴,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辯稱,第一、陳小芳是答辯人在懷遠渦河五橋西接線項目的工作人員,其與被答辯人無任何勞務分包關系,被答辯人陶小生將陳小芳列為本案的被告明顯錯誤。第二、被答辯人陶小生經王修林許可,從2018年4月2日起開始對王修林(金三勞務公司)承包的懷遠渦河五橋西接線進行施工,后期經王修林許可,陶小生才開始對中心路進行施工。第三、被答辯人陶小生在2018年4月2日開始實施王修林承包的西接線工程勞務時,因西接線施工需要陸續從王修林處預、借支117000元,后王修林(志達勞務公司、金三勞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該預、借支款已經全部結清陶小生在給其實施西接線勞務時產生的107000元的勞務費用。第四、被答辯人陶小生訴稱王修林用該預、借支117000元的款項結清了其繳納的50000元保證金和中心路76090.5元的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行虛假陳述。第五、被答辯人陶小生分別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5月9日同答辯人就西接線工程施工項目及款項進行了三次核對結算,其對西接線施工各項勞務費數額、累計總額及已支付款項數額和西接線已付案涉107000元款項的事實,多次予以簽名確認,但其現又訴稱未收到西接線已支付的案涉107000元工程款,其隱瞞事實,進行虛假訴訟。第六、截止2019年5月9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陶小生對西接線施工勞務費進行總結算核對,陶小生的勞務費總計為505361元,答辯人已經支付476345元,尚欠29016元,并答辯人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陶小生29000元,雙方之間的工程勞務費自此已全部結清。第七、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陶小生的訴訟請求,并依法追究其虛假訴訟的責任。
陳小芳辯稱,第一、答辯人是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懷遠渦河五橋西接線項目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行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的被告明顯錯誤。第二、答辯人是從2018年4月初向被告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達公司”)西接線工程實施勞務的,后期才開始對志達公司承包的中心路工程進行施工,被答辯人有意顛倒了施工順序。第三、被答辯人陶小生訴請的107000元工程款是其從事志達公司承接西接線工程時所產生的勞務費,是被答辯人志達公司應付賬款,與徐曹公司無關。第四、本案涉及的107000元款項志達公司已經給陶小生結算付清,并陶小生對志達勞務已經付清其案涉107000元勞務費的事實經過多次核算時均予以認可。第五、被答辯人從2018年4月初開始對西接線開始實施勞務至10月份停止,總計產生505361元勞務費,截止2019年5月9日,該款徐曹公司均已全部結清。第六、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陶小生對答辯人的起訴,同時依法追究其虛假訴訟的責任。
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地點不在同一個地方,我公司與原告合作的施工地點位于中心路,另外兩名被告與原告合作工作地點在西接線,兩處工程分別進行獨立核算,不存在交叉結算的事實;2、關于原告與我公司工程結算據原告當庭陳述雙方的工程款保證金合計126090.5元,原告從我公司預支了117000元,雙方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核算,已經將涉案中心路的工程款全部結清,故我公司不承擔對西接線拖欠工程款的償還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從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包了懷遠縣西接線道路工程和中心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沉井、井中井等道路施工工程。原告按約定完成工程后,淮南市徐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徽省肥東縣志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6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判決結果
被告安徽澤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陶小生工程款6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安徽澤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宋瑩
判決日期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