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邳州市興達航運有限公司、邳州市東方港口有限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324執恢1072號
判決日期:2021-01-31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邳州市興達航運有限公司、邳州市東方港口有限公司、邳州市東方航運有限公司、石榮敬、劉國民、劉磊、丁傳亮公證債權文書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分別依法通過司法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9月10日,申請執行人因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8840000元),申請撤銷對被執行人邳州市東方港口有限公司、邳州市東方航運有限公司、劉國民、劉磊、丁傳亮的執行。
2020年12月22日,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限制其消費。
2020年12月22日,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邳州市興達航運有限公司、石榮敬銀行存款11858.24元。
2021年1月28日,同申請執行人談話,其同意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暫有執行款8851858.24元。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胡海北
審判員周柯柯
審判員李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胡秋生
判決日期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