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長城、鄒紅波等與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3430民初119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金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長城、鄒紅波與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興第三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長城、鄒紅波,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第三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呂長城、鄒紅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其中有三項,第一項模板木方,機械設備及輔材共計勞動局協商18萬元;二、自2019年10月28日起走上討薪路的一切費用,共計14988.00元。截止2020年4月5日又加近2萬元之多(費用有票據)。事實和理由:金陽縣甲依鄉省祖村魯雞兩個精準扶貧安置點二十家房子承建勞務工程做工,大約3000平方米左右,每平方565元。2019年8月15日進場施工,在施工工程中沒有及時撥付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資。在2019年10月28日下午正式停工,在政府的協調下發了二十萬工人工資,在11月9日下午6時左右被告方叫我清場。截止2019年12月3日合同仍未解除合同,被告方在正式施工,這期間損失與責任全部由被告方承擔。2020年4月7日他們強行施工至今仍繼續對我不理不睬,請求法院本著公正、公平,實事求是判決為謝。
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辯稱,案涉工程,我公司為總承包人,我公司是將勞務分包給了第三人,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我方從未拖欠第三人,原告與我公司未建立直接的勞務關系,原告所主張的材料款和勞務費我們需要原告明確表示,對原告的機械費18萬元不予認可。
被告李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委托代理人,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第三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代理人述稱,我方將天翔公司轉給我們的款全部支付給李興了,不認可原告所說的18萬機械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原告提供的錄音和視頻,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合同》、項目經理鄧淇太身份證復印件、資質證書、勞務分包合同、付款憑證,第三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轉賬記錄,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轉款記錄,證明李興是天翔公司的人,有轉款的事實存在。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認為,李興不是公司的員工,勞務合同是與李興簽訂的,沒有證據證明李興為天翔公司的員工。本院認為,本院受理的案號為(2020)川3430民初31號廖生強訴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的證據證明被告李興系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金陽縣2019年對坪等4個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五批)三標段(甲依鄉)的項目部總負責人,且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三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合同中甲方代表(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李興,故本院認定被告李興系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金陽縣2019年對坪等4個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五批)三標段(甲依鄉)的項目部總負責人。2、原告提供的魯雞、省祖組呂長場班組結算復單印件,結算人員為何靈和鄒紅波,結算金額為204569.30元。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認為,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勞務合同,不認可該結算。本院認為,該結算單雖沒有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蓋章確認,但與金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相互佐證,且在本院受理的案號為(2020)川3430民初31號廖生強訴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證據證明何靈為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金陽縣2019年對坪等4個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五批)三標段(甲依鄉)的項目部財務管理人員,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3、原告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與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過,并達成了支付18萬輔材及機械款。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稱,公司未參與此次協調,并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勞務合同,不認可該證據。本院認為,該情況說明與結算單相互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經過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金陽縣2019年對坪鎮等4個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五批)(三標段甲依鄉)由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將該工程的勞務分包給第三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并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甲方代表(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李興,乙方代表為四川千鴻盛源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被告李興于2019年8月24日,將甲依鄉省祖組、魯雞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工程分包給原告呂長城,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原告呂長城、鄒紅波。原告系自然人,無勞務分包資質。原告呂長城、鄒紅波于2019年8月15日進場施工。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無法支付工人工資,于2019年10月28日正式停工。2019年11月9日,被告李興告知原告清場,單方解除合同。在金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協調下,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原告呂長城、鄒紅波因施工需要購買的輔材、機械,在合同解除后,由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接手使用。
本案爭議焦點:一、被告李興與原告呂長城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否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呂長城、鄒紅波輔材和機械費18萬元。
二、駁回原告呂長城、鄒紅波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25.00元,由被告涼山州天翔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崇強
審判員羅加權
人民陪審員盧國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石婧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