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瑞與招遠市羅金礦業有限公司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85民初3522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西瑞與被告招遠市羅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西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興濤、被告招遠市羅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煊、第三人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巧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西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19年2月17日開始存在勞動關系;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99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17日到被告處小李家礦區從事扒裝、運輸工作,被告為原告制作了下井許可證,原告持下井許可證下井工作,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11月16日,原告在井下工作時被礦石砸傷頭部和面部,被工友送往醫院治療。原告與被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受被告管理,原告提供的勞動屬于被告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20年8月3日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具狀起訴,請判如所請。
被告招遠市羅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對被告所述的事實理由不認可,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江蘇安久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述稱,第三人與原告之間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系溫某某個人雇傭的,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庭審中稱其于2019年2月17日到玲瓏鎮大開頭前澗礦區溫某某班組工作,工資由溫某某發放。訴訟過程中,原告要求追加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9年下井許可證,證明2019年2月17日被告給原告發放下井許可證,安排原告在大開頭礦區溫某某班組,從事扒裝、運輸工作,每次下井前原告必須持此證下井作業,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2.門診病例、住院病例復印件,該病例記載2019年11月16日22時30分作業,原告在被告玲瓏鎮大開頭礦區礦上工作時被礦石砸傷,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3.班組長溫某某銀行卡打印照片,證明原告受傷后,班組長溫某某為原告支付醫藥費用。4.原告在被告處班組長溫某某辦公室領取工資、生活費10000元的照片,證明原告受傷出院后,班組長溫某某給原告發放工資、生活費10000元。5.視頻光盤,該視頻是2020年6月24日8時原告在被告大開頭礦區班組長溫某某辦公室領取工資、生活費時拍攝的視頻,原告受傷后,由溫某某安排工作人員為原告治療,支付醫療費,發放停工期間的工資、生活費。6.(2020)魯0685民初3582號民事判決書、(2020)魯06民終609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某、李某某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與本案案情相似,職工在被告處領取工資,工資由班組長發放,本案中原告在溫某某班組從事扒裝、運輸工作,原告的受傷前的工資,以及受傷后的工資、生活費均由班組長溫某某發放,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質證稱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提到的溫某某與被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下井許可證上沒有被告公司的印章,病例屬于復印件,工商銀行卡顯示不出任何與原告所述內容相符的事實,其他照片也看不出與被告有關的任何事實,證據6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也不能證實原告的證實目的,而且我國也不適用判例法,相類似的案情結果也不一定一致。因此上述證據均無法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
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5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6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我國不適用判例法,不是判例法國家,該案例不具有針對性,無法作為證據證實原告的目的。
被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交其與第三人簽訂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證實被告已經將玲瓏鎮大開頭前澗礦區包含小李家礦區的采掘和設備安裝工程全部發包給了第三人,所有的用工與原告沒有關系。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其認為被告僅提供了一本材料中的一部分,即被告提交證據中的承包合同,僅憑該證據無法證實被告將涉訴礦山及用工情況承包給第三人,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包方需要相應的施工資質及非煤礦山安全許可證,到注冊地以外的省份承包需向作業所在地的安全管理部門報告施工情況及安全管理人員和資質并接受當地的安監部門監督和檢查。被告需提交更詳細的關于工資發放、安全管理及相關資質的有關證據加以佐證。
第三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稱該合同已經在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備案。被告已經將招遠市玲瓏鎮大開頭前澗礦區采掘、設備安裝等工程發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將部分工程發包給了溫希平。
第三人提交的營業執照上載明其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礦山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經營活動
判決結果
一、原告高西瑞與被告招遠市羅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高西瑞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西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春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馬坤
書記員董蕓秀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