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牛頭山鑄業有限公司、徐州寶豐特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312民初1178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睢寧農商行)訴被告徐州牛頭山鑄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頭山公司)、徐州寶豐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特鋼公司)、徐州金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建材公司)、金永利、劉淑英、金連勝、金連棟、金連春、宮景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9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595.2萬元,利息1746.36萬元,本息合計3341.56萬元(利息計算至2019年7月20日)及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等。事實與理由:被告徐州牛頭山鑄業有限公司因購焦炭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行申請辦理流動資金貸款1600萬元,到期日為2015年11月15日。該筆貸款由徐州寶豐特鋼有限公司、徐州金力建材有限公司、金永利、劉淑英、金連勝、金連春、宮景禮、金連棟共同擔保。該筆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經多次催要,該被告至今未還本息共3341.56萬元(利息計算至2019年7月31日),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初步審查查明:2014年11月5日,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支行(貸款人)與徐州牛頭山鑄業有限公司(借款人)簽訂合同編號為:睢農商銀借字[2014]第11210116003號借款合同(流動資金貸款),約定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用途為購焦炭;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壹仟陸佰萬元整(1600萬元);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年利率為13.2%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內不調整;本合同屬于貸款人與擔保人徐州金力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寶豐特鋼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睢農商銀字[2014]第11210116003號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此外,由金連棟、宮景禮、劉淑英、金永利、金連春、金連勝提供保證擔保,并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2014年11月21日,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向被告牛頭山公司發放短期農村工商企業貸款1600萬元。牛頭山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9月30日以轉賬的方式分別還款2萬元、2萬元、0.8萬元。
2018年12月19日,本院依據(2018)蘇0312破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徐州牛頭山鑄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目前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2019年2月26日,原告至牛頭山破產管理人處申報了涉案債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4439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玉潔
書記員徐雨辰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