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鄒琳、威海泰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091民初2802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順公司”)與被告鄒琳、第三人威海泰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浩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偉、被告鄒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德松、鄒莉、第三人泰浩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大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通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對第三人泰浩公司在案外人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公司)的質保金427562元停止執行。事實和理由:泰浩公司城承建園區公司威海高新醫療器械產業園A2、A3號樓已經竣工驗收,該工程質保金保證期限在2020年9月已屆至,一共可退還質保金1741897元。2019年3月27日,泰浩公司(甲方、轉讓方)、案外人威海市東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東成公司)與原告(丙方、受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泰浩公司將對園區公司所享有的工程質量保修金中的427562元轉讓給原告,以抵頂泰浩公司和東成公司欠原告的款項。2019年3月30日,泰浩公司書面通知園區公司。2019年4月1日,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鄒琳與泰浩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同日裁定凍結了質保金427562。原告認為,2019年3月27日原告與泰浩公司、東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真實、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且泰浩公司已于2019年3月30日將原告與其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債權轉讓協議通知了債務人園區公司,因此原告已于2019年3月30日取得了園區公司欠付泰浩公司質保金1741897元中427562元的質保金債權,該債權依法已經不歸屬泰浩公司。原告對執行標的享有完全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執行。故提起訴訟。
鄒琳辯稱,該質保金債權屬于泰浩公司,原告所稱債權轉讓協議及通知均不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泰浩公司述稱,三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合法有效,且債權轉讓已在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查封前通知了債務人,原告依法享有債權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通順公司原名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建設監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鄒琳依據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魯1091民初2450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并于同日作出(2019)魯1091執28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園區公司欠付泰浩公司質保金。2019年9月26日,本院因該質保金尚未屆滿不具備執行條件等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后鄒琳申請恢復執行。通順公司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魯1091執異40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
訴訟過程中,通順公司提交《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協議通知書(復印件),泰浩公司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通知書,顯示園區公司2019年3月30日收到。經質證,鄒琳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
鄒琳提交:本院對園區公司李建波所作筆錄、2019年4月8日《對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協助執行的異議說明》(主要內容為:園區公司稱質保期未到期,質保金不能隨意撥付;泰浩公司中途退出工程施工,無權要求支付質保金。法院的查封行為應予撤銷),擬證實2019年12月10日前沒有收到泰浩公司2019年3月30日將債權轉讓給通順公司等4人的書面債權轉讓通知書;2020年4月2日《對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要求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協助執行的異議》(主要內容為:泰浩公司中途退出工程施工,無權要求支付質保金;即使質保金仍屬于泰浩公司,泰浩公司已轉讓給他人,法院查封應予撤銷),擬證實園區公司執行異議說明自相矛盾;裁判文書網截圖,擬證實泰浩公司有執行案件175起,規避執行和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經質證,通順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李建波雖然是園區公司董事長,但不一定是債權轉讓經辦人,不能證實原告主張。泰浩公司訴訟案件較多,但泰浩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并履行了通知義務,原告支付合理、真實對家,不在惡意轉讓債權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而園區公司向環翠區法院提出的執行異議說明質保金已經到期,且因債權轉讓不屬于泰浩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13元,由原告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傳佳
人民陪審員鞠洪娜
人民陪審員于書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付連輝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