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與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1315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印書館)與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豫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務印書館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豫科公司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商務印書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圖書款79720.03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簽訂《圖書供銷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商務印書館圖書征訂目錄或自制添貨單填好有關項目后,原告再根據被告的訂貨單及時組織向被告配貨和發貨。合同期內每筆貨物結算賬期為3個月,被告應在規定賬期內與原告核對賬后將貨款結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則應按貨物實洋數額的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現根據原告發貨情況及被告回款情況統計,被告尚欠原告圖書款共計79720.03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并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被告雖回函承諾付款,但至今仍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河南豫科公司未到庭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商務印書館(甲方)與被告河南豫科公司(乙方)于2013年11月29日簽訂《圖書供銷合同》,載明:第五條,結算、賒銷額度與賬期,5、合同期內每筆貨物的結算賬期為3個月,乙方應在規定的欠款額度和賬期內與甲方核對賬后將貨款結清;6、本合同期間內,乙方應每12個月對未結賬款會同甲方進行確認,向甲方出具財務詢證函,財務詢證函須經乙方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第十條,合同的期限和終止,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本合同到期后,如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圖書供銷合同,則新合同簽訂前實際產生的書款,依據本合同執行。
庭審中原告表示,2012年至2014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貨,后來因被告拖欠書款,原告不再供貨。
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往來款詢證函》,載明:本單位聘請的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對本單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正在對本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應當詢證本單位與貴公司的往來賬項等事項。下列信息出自本單位賬簿記錄,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項目。如存在與本單位有關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項目,也請在“信息不符”處列出這些項目的金額及詳細資料。截止2015年12月31日,貴公司欠79720.03元。被告于詢證函下方“信息證明無誤”處加蓋了公司公章。
2016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發函,載明:近兩年我們的資金出了些問題,以至于書款不能及時支付。如果貴社愿意靜等我們年底前還款,我們將竭盡全力盡早結清欠款。函件落款為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李小申并加蓋有被告公司公章。
2017年7月14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托,就被告拖欠原告圖書款一事向被告發送律師函(順豐快遞單號358091666515);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簽收。
本案審理期間,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材料、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原告支付了公告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圖書供銷合同、詢證函、律師函及原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支付圖書款79720.0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7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子豪
書記員邱若凡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