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英與上海達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20民初15399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秀英與被告唐耀忠、上海達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達富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欒琳琳和楊宇昌、被告唐耀忠、被告上海達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宇佳、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晨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7801.97元(人民幣,下同);其中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余款由被告唐耀忠、上海達富公司承擔;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1日9時許,被告唐耀忠駕駛滬BZXXXX輕型普通貨車(車主為被告上海達富公司)在奉賢區南橋鎮六墩村中心處與騎行三輪車的原告發生碰撞事故,事發時被告唐耀忠逃離現場,事故致使兩車車損、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唐耀忠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另,被告唐耀忠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勢構成XXX傷殘等。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損失:醫療費196792.77元、二次手術費13000元、營養費6722元、護理費7200元、誤工費17360元、殘疾賠償金167842.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67元、鑒定費2850元、交通費2170元、財產損失1298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427801.97元。因原、被告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原告遂訴訟來院。
被告唐耀忠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自己是被告上海達富公司的員工,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原告的具體損失同意被告上海達富公司的答辯意見;另,已向原告墊付費用183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上海達富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投保情況無異議;駕駛員唐耀忠是我公司員工,事發時屬于職務行為;因駕駛員唐耀忠事發時逃逸,故要求我公司與被告唐耀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同意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答辯意見,但律師費過高認可3000元。
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險并不計免賠,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限內;因被告唐耀忠事發后有逃逸的行為,根據商業險條款的規定,屬于商業險免賠的范圍,若被告唐耀忠還存在交強險免賠的情形,我公司保留追償的權利。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對醫療費金額由法院審核,但要求扣除無醫囑或無處方的外購藥等;對二次手術費因實際未產生故不認可;對營養費認可30元每天計算120天;對護理費無異議;對誤工費不認可;對殘疾賠償金認可農村標準,年限認可18年,系數無異議;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對交通費認可500元;對殘疾輔助器具費認可;對財產損失(手機費用)因沒有經我司或第三方機構定損等故不認可;對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理賠范圍。
經審理查明,1、2019年3月21日9時許,被告唐耀忠駕駛滬BZXXXX輕型貨車在奉賢區南橋鎮六墩村中心處與騎行三輪車的原告發生碰撞事故,致使兩車車損、原告受傷。因被告唐耀忠發生事故后逃逸的行為,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唐耀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2019年8月28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傷情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秀英之左鎖骨骨折(斷端錯位),經手術治療后,遺留左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拾)級傷殘;左脛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線累及膝關節面),經手術治療后,遺留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拾)傷殘;傷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5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需遵醫囑擇期行左鎖骨及左脛骨骨折內固定拆除術,可酌情另予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2850元。
另查明,1、本案肇事車輛滬BZXXXX行駛證所有人登記為被告上海達富公司,該車輛在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有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間;其中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原告受傷住院治療44.5天,花費醫藥費共計192560元(已扣除伙食費202.70元)。3、庭審中,原告提供案外人陳某的身份證及《證明》,其主要內容為原告從2017年11月就在做收廢品工作,我們這個行業月收入大約是3600元。她自2019年3月21日發生交通事故到現在,一直都不能工作,也沒有收入等。4、庭審中,原告提供案外人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六墩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其主要內容為原告自2018年1月起至今居住于奉賢區南橋鎮六墩村轎行219號104室(該租賃房屋業主為陸衛龍)等。5、事發后,被告唐耀忠向原告墊付費用173000元(含原告的女兒出具的收條現金80000元及微信轉款合計18000元和2019年4月16日被告唐耀忠用其哥哥唐忠秀的銀行卡在pos機上直接轉賬至醫院的款項75000元)。6、原告為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6000元。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原告的身份證、被告唐耀忠的駕駛證、滬BZXXXXl車輛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原告的門急診病歷、費用清單、出院小結、醫療費收據、案外人陳某的《證明》、案外人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六墩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被告唐耀忠提供的收條及微信轉款截圖和中國銀行轉賬憑證、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律師費發票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案爭議焦點:一、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是否免賠。根據查明的事實: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唐耀忠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的行為。本院認為,根據雙方商業三者險條款中的約定,被告唐耀忠逃逸的行為屬于保險人商業三者險責任免除的情形,因該行為同時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并未加重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責任,故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無需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要求商業三者險內免賠的答辯意見,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爭議焦點:二、被告唐耀忠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唐耀忠是被告上海達富公司的員工,事發時屬職務行為;且因被告唐耀忠發生事故后逃逸的行為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上海達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唐耀忠在本起事故發生后逃逸,存在重大過失,且被告唐耀忠亦表示愿意與被告上海達富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被告唐耀忠應對被告上海達富公司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秀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6468.2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二、被告上海達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唐耀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張秀英損失20400元;
三、駁回原告張秀英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18元,減半收取計3859元,由原告張秀英負擔2805元,由被告唐耀忠、上海達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蔡偉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瑋婷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