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三驅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蒼穹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242民初937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市三驅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驅公司”)與被告蒼穹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穹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顧勇及原告方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自利、包學東、被告蒼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珂姣、楊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按合作協議支付商務合作費用(已到賬的425.7萬的15%)63.855萬元支付給原告,并承擔每天1‰的違約金,和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等);2.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應得全部提成款項(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直至全部付清原告應得提成款項為止;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其訴訟請求為:1.要求被告方按照已到賬的425.7萬元乘以15%支付給原告63.855萬元,并以63.855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從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電子商務及網絡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具有大地測量、攝影服務、土地規劃咨詢、規劃管理等經營內容和服務范圍。公司又有良好的社會資源和強勁的市場開拓能力。原告在有政府的國土三調、國土一張圖項目的信息之后,就找到了也有同樣類似經營范圍的蒼穹公司,經多次協商,雙方于2018年5月2日達成了主體框架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主要負責商務工作,被告主要負責項目的技術工作,并由原告方為被告方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負責為被告的市場推廣和開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務,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了,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結果對雙方都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簽訂后原告方組建了由原告方的顧勇、陳自利和被告方的吳輝、李昶攸等人參加的工作小組,于2018年5月7日至9日三天去了酉陽,并在原告的介紹和推薦下,被告與酉陽政府各部門進行了洽談和協商,得到了酉陽政府各個部門的認可。回重慶后,雙方就酉陽縣的國土一張圖、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兩區劃定、七權同確、城市土地測繪等相關業務項目于2018年5月18日達成了新的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方主要負責項目的商務工作,包括標前項目跟進、工作協調、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商務協調、項目完成后的協調回款等。被告負責項目的技術工作。協議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雙方分析商定后所承攬的工程類業務,由甲方(蒼穹公司)獨立完成具體工程施工,甲方提項目總合同額的15%,作為咨詢談判等費用(含商務費用在內)支付給乙方(三驅公司)。該協議的結算方式,雙方約定具體支付時間為甲方在收到項目款后,須在七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乙方銀行賬戶,同時乙方為甲方提供相應發票。如項目款項支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甲方支付給乙方費用也采取分期按比例支付的方式,相關比例按照本合同為準。如雙方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事項提交任何一方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結局為終局,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原告多次跟酉陽政府進行溝通,最后約定2018年的12月3日組成小組再次到酉陽進行洽談。參加本次小組的有原告方的顧勇、陳自利,被告方有李昶攸。經過兩天的協商和洽談,最后政府同意接受了我們的評分標準,并告知我們該項目快要掛“招標網”了,請我們注意招標公告。2019年1月4日,酉陽縣公布酉陽三調項目中標公告,蒼穹公司中標,中標金額946萬元,原告將該信息告知給被告,并要求按協議給予商務費的支付,但被告以招標中標,但中標合同還未簽,所以不能支付,在后電話就沒有人接了。事后原告了解到,蒼穹公司重慶分公司己于2019年1月11號到招標公司領取了中標通知書,至今蒼穹公司已收到項目款425.7萬元。為了維權,原告找了蒼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曉芳,趙回答,他向蒼穹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項目負責人了解后,確認我們合作辦事很好,但是因為他公司自身降價招標,所以不能達到我們的合作要求,因此叫我們和項目負責人進行協商。后原告找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都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我們的合作開發費,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特根據合作協議向原告方所在地的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因合作協議約定不明被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F特向項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査清事實,給予公正的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蒼穹公司辯稱,一、三驅公司沒有履行《合作協議書》約定的相關義務,沒有資格要求蒼穹公司支付任何費用。理由如下:1.兩份《合作協議書》簽訂的背景是,三驅公司在2018年4月通過陌生拜訪找到蒼穹公司,聲稱其在酉陽、榮昌等區縣有很多社會資源、市場開拓能力強,可以讓蒼穹公司只專心負責技術工作,其他的市場推廣、項目開拓以及項目實施中外部關系的協調(如合同簽訂、工作聯絡、工作摩擦沖突、催收回款等)都能由三驅公司妥善處理。蒼穹公司輕信其介紹后,主動將案涉項目的信息告知三驅公司,希望能綜合雙方各自的優勢以一個較好的價格(有利潤可賺)取得項目,并由三驅公司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外部關系?;诖撕献髂康?,雙方才達成《合作協議書》。2.合同簽訂后三驅公司所謂的商務工作,共做了兩件事,一次是發生在2018年5月7、8日,蒼穹公司本就計劃去酉陽縣政府,基于雙方已經達成戰略合作關系,蒼穹公司才讓三驅公司陪同并面見了酉陽縣兩位領導,交流的內容就是介紹蒼穹公司情況,該領導表示現在項目都是公平公正公開對外招投標,只要公司符合條件都歡迎行業內的公司進行投標,所以三驅公司陳述的“得到了酉陽政府各部門的認可”是不真實的。另一次是在2018年12月4日,與蒼穹公司一起陌生拜訪了采購方,提供了案涉項目的評分方案,但業主單位沒有收取。因此三驅公司陳述的“最后政府同意接受了我們的評分標準”也是虛假的。除此以外,《合作協議書》約定的三驅公司應為蒼穹公司進行市場推廣和開拓其他項目、成立工作小組、提供有關合作項目的報告、標前跟進協調、項目實施過程的商務協調、項目完成回款等工作都沒有履行。并且在2018年5月從酉陽回來后,長達半年的時間,原告對項目不聞不問,沒有跟被告匯報或溝通過任何有關項目的進展,也沒有創造機會讓采購方到公司進行考察了解,標前的項目跟進工作是沒有做的。3.2018年12月14日,酉陽縣政府公布招標公告,其中的評分標準與蒼穹公司之前提供給采購方的評分方案完全不同,該評分標準對蒼穹公司而言沒有任何優勢,被告詢問原告其溝通協調的情況,但原告根本不予理睬。在準備投標材料期間,原告也沒有任何過問,是被告憑借其2015年在酉陽做過項目所建立的良好形象和口碑,加上最后臨時開會決定將報價下浮25%投標才得以中標。中標以后的合同簽訂、項目實施、項目回款等事宜都是蒼穹公司自己協調處理的,項目采購方根本不認識也不認可原告。鑒于以上理由,原告在標前沒有幫助被告取得項目,中標后也沒有參與項目實施和協調回款,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有權終止合作關系、解除《合作協議書》,并不予支付原告商務費用。被告拒絕支付費用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和支付利息。并且雙方在《合作協議書》中也沒有約定違約金,原告有關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無合同依據。綜上,請求查明本案事實,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三驅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1.2018.4月18日-19日車票、午餐券;2.2018年5月2日《合伙協議》;3.2018年5月7日-9日原告到酉陽的過路費、汽車加郵費、罰單、通訊記錄、名片;4.2018年5月7-9日李昶攸的費用表;5.2018年5月13日消費發票;6.2018年5月18日《合作協議》;7.2018年6月25日顧勇往返北京的機票、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合影、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記錄、與被告方重慶分公司負責人吳輝的合影、與吳輝的微信記錄;8.2018年12月3-4日雙方到酉陽的過路費、煙草禮品費、顧勇與李昶攸的微信記錄、陳自利與李昶攸的微信記錄、工作照片、視頻、被告方提供的評分標準、政府招標公告的評分標準;9.2018年12月2-4日李昶攸的費用表;10.采購公告、招標部分文件;11.中標通知書、2019年1月5日顧勇于趙曉方的微信記錄;12.2019年1月8日,原告方與吳輝的交流圖片、視頻;13.2019年1月13日短信、2019年1月14-15日原告方到酉陽過路費、加郵費;14.2019年4月14-18日原告方顧勇、陳自利、羅學容前往酉陽的過路費、加郵費、住宿費、圖片、催款函;15.2019年6月16-19日顧勇、陳自利、羅學容前往北京的機票、火車票、住宿費;16.2019年6月26日顧勇與趙曉方的微信記錄;17.2019年7月25日,吳輝打傷顧勇刑事處罰通知書、照片;18.2019年8月11-13日顧勇、羅學容過路費、加郵費、住宿費;19.2019年8月短信;20.違約事實;21.大記事;22.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3.蒼穹公司營業執照。
蒼穹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6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證據2三性無異議;證據3罰單的關聯性有異議,名片的三性有異議;證據4李昶攸的報銷賬目清單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證據5.9被告未發表意見;證據6.15.16.22.23三性無異議;證據7真實性認可;證據8中“被告方提供的評分標準”是武隆的評分標準,與本案無關聯;證據10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據1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據12.13.20.21三性不予認可;證據14原告去酉陽不能證明是為案涉項目催款,催款函三性無異議,但原告稱2019年5月4日的函是雙方共同向業主催收,沒有相關證據,被告不認可;證據17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據18.19三性不認可。
被告蒼穹公司提交了:1.被告于2015年與酉陽縣民政局合作的地名普查項目合同;2.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重慶市第三次土地調查的通知4.被告市場人員自2017年1月起在酉陽開拓市場的出差記錄和票據;5.酉陽接壤區縣第三次國土調查預算及中標金額對比表;6.酉陽接壤區縣(秀山、武隆、彭水、綦江、石柱)第三次國土調查采購、中標公告;7被告市場人員在項目中標后往返重慶-酉陽的差旅費票據。原告三驅公司對證據1.2.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1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4.7三性有異議;對證據5.6關聯性有異議。
對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5.12.14.18關聯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證據3中的罰單關聯性存疑,名片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證據4李昶攸2018年5月7-9日的出差記錄與被告提交的出差記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證據8中的“被告方提供的評分標準”是否提交相關部門以及內容是否一致無法核實,關聯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證據9與被告方提供李昶攸的報銷清單一致,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0.11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3中的短信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但過路費、加郵費與本案關聯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證據17.19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確認;證據20.21系原告方單方制作,真實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證據2.3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4中李昶攸出差記錄與原告方提交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該組證據中的報銷單、車票均系復印件,其真實性無法核實,且關聯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證據5中關于酉陽部分對比情況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一定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6中關于酉陽三調的采購公告及結果公告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秀山、彭水等區縣的采購公告及結果公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證據7與本案的關聯性存疑,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日,蒼穹公司(甲方)與三驅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在公司層面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進行充分合作:充分授權乙方代表甲方負責與當地政府部門潛在客戶談判協調“兩區劃定”項目、“國土三調”、“國土一張圖”項目、“七權同確”項目等政府相關行業溝通政府有關部門,為甲方提供支持等。合作區域:國土三調項目:合川區、江津區、涪陵區、云陽縣、酉陽縣、大足區、綦江區、秀山縣、榮昌區。雙方還對工作內容、結算方式、責任義務等作出了約定。
2018年5月18日,蒼穹公司(甲方)與三驅公司(乙方)簽訂關于酉陽縣項目的《合作協議書》,約定:一、工作內容分配。甲乙雙方工作分配如下:甲方主要負責項目技術工作,包括:投標前技術溝通,方案設計編制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種文檔和數據資料、投標文件制定及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投標活動及技術服務;中標后根據標書中規定的工作任務承擔相應的項目實施;項目合同約定的實施內容、技術資料的客戶移交、系統應用客戶技術培訓、項目完成后售后服務工作。乙方主要負責項目商務工作,包括:標前項目跟進、工作協調;項目實施過程中商務協調、項目完成回款等工作。二、項目合作方式及利潤分配。所承接的項目合作方式暫定如下:1.經雙方分析商定后所承攬的工程類業務,由甲方獨立完成具體工程施工,甲方提項目總合同額的15%作為咨詢、談判等費用(含商務費用在內)支付給乙方。4.為確保統一的公司形象,甲乙雙方共同組建項目小組,以統一的團隊整體形象面對客戶,所有針對客戶的正式資料都必須經過小組討論審核通過后,才能由對應的接口人員提交給客戶。合作區域:酉陽縣。合作項目:“國土一張圖”、“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兩區劃定”、“七權同確”、“城市/土地測繪”等相關業務項目。三、結算方式。雙方約定,具體支付時間為甲方在收到項目款后,須在7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乙方銀行帳戶,同時乙方為甲方提供相應發票。如項目款項支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甲方支付給乙方費用也采用分期按比例支付的方式,相關比例按照本合同為準。四、責任與義務。1、中標后及項目實施中,項目業主不按招投標合同約定支付項目款項的,乙方有責任出面協調。2、由于甲方未履行中標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導致項目業主方扣款的,甲方不減少約定分配給乙方的金額比例,但由于乙方的責任導致項目業主方扣款的,甲方有權重新分配金額比例。3、甲乙雙方配合的內容應按技術歸甲方、商務歸乙方的原則進行劃分和執行,雙方不得推諉。五、保密責任。1、甲方的責任(1)及時向乙方提供企業所需要開展工作的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2)為乙方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對乙方工作中提出的問題給予及時、準確的回復,協助乙方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并對乙方為解決甲方問題而提出的工作需求予以滿足。(3)對乙方所提交任何材料的內容有保密義務,完成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需甲方履行的其他義務。(4)甲方承諾在合作區域,乙方為甲方唯一代表,如乙方發現甲方在合作區域內還存在所合作項目的甲方其他代表,則乙方有權終止和廢除該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2、乙方責任(1)為甲方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負責為甲方的市場推廣和開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與服務。(2)乙方承諾: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有關合作項目的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乙方承諾在合作區域內,為所合作項目甲方唯一代表,如甲方發現乙方在合作區域內就所合作項目還代表其他公司,則甲方有權終止和廢除該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3)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任何材料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4)乙方在合作區域市場開拓期間,需為甲方創造至少1次及以上與采購方進行技術交流的機會,否則甲方有權改選其他合作途徑。目前乙方已為甲方創造了1次以上的交流機會,而且效果良好。雙方還對終止協議的約定、不可抗力因素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為履行《合作協議》,三驅公司成立了以顧勇、陳自利為成員的工作小組開展相關事宜。2018年5月7-9日,原告方顧勇、陳自利、被告公司員工李昶攸出差至酉陽,與相關部門就案涉項目進行了洽談。2018年6月25日,原告方顧勇前往北京,與蒼穹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曉方進行了洽談。2018年12月2日-4日,顧勇、陳自立、李昶攸三人攜帶“三調評分標準”一同前往酉陽協調酉陽縣國土三調事宜。
2018年12月14日,重慶市政府采購網發布了“酉陽自治縣第三次國土調查技術服務采購(18C0150)采購公告”及招標文件,公布該項目最高限價為12739305元。2019年1月4日,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布了本次招標結果,蒼穹公司中標,中標價為9460000元。2019年1月5日,原告方將中標結果微信告知趙曉方。2019年1月13日,原告方顧勇與吳輝協商到酉陽國土局辦理三調中標事宜,未獲得吳輝答復。
2019年6月16日至19日,顧勇、陳自利、羅學容前往北京與趙曉方商談酉陽國土三調工作結算事宜未果。2020年6月26日,顧勇再次與趙曉方聯系,趙曉方回復“對于你們前后公關活動,辦事處并不否認,但前后兩次開標參數都對公司不利……此事你方還需要和重慶辦事處再行協商,以求達到雙方都認可?!?。
另查明,蒼穹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獲得酉陽自治縣第三次國土調查技術服務采購項目款項共計4257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蒼穹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三驅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費用638550元,并以638550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重慶市三驅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8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93元,由被告蒼穹數碼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冉玲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陳守衛
書記員田雨霏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