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301民初3222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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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在答辯期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楚雄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原告四川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存在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并不知曉的合同關系,該合同對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并無法律約束力,原告與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并無合同關系和工程款結算關系,原告向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主張質保金應向其退還并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已向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主張支付案涉工程的質保金,原告無權也無資格向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主張退還質保金。本案與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以及應付款金額的數額有直接的關系。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已進入破產階段,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與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有關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由受理破產的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楚雄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在答辯期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楚雄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理由如下:一、楚雄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第三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應將本案移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三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申請破產清算,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了破產清算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規定,楚雄市人民法院應將本案移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答記者問明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所有新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均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衍生訴訟的集中管轄規定,目的在于保障破產事務的協調處理。相對于《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屬于特別法,在法律適用上,應當優先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即對于所有新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當然享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否定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的管轄權。”二、第三人已向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該欠付工程款應屬于第三人企業破產的財產范圍。原告如認為第三人拖欠其工程款,應當通過債權申報獲得欠付工程款。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欠付第三人工程款,且第三人已向二被告主張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之規定,該筆工程款應屬于第三人破產的財產范圍,應由所有債權人共同享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規定,原告如認為第三人拖欠其工程款,應當通過債權申報獲得欠付工程款。綜上,為維護第三人及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應將本案移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第三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普彤
審判員徐紅燕
審判員楊文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海楠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