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龍、李雄等與北海日報社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502民初856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龍、李雄、李鳳、李雪英、李輝、李燕、李思李昕燃、李枋霞、黃立珍與被告北海日報社名譽權糾紛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開庭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龍、李雄、李鳳、李雪英、李輝、李燕、李思、李昕燃、李枋霞、黃立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北海日報社”報道的《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為虛假新聞報道;2、被告北海日報社對其《北海日報》上刊登的不實報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壹拾萬元整。
事實與理由:原告是李慶云將軍夫婦的后裔,被告北海日報社于2019年7月31日在《北海日報》登載一篇《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的報導,該篇報導的具體內容是:本報訊(記者黃嫻實習生劉雁紅)7月18日,在市委政法委和海城區委政法委、海城區民政局、海城區司法局、驛馬辦事處等部門的協助配合下,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廣東南路與重慶路東北角十二間屋地塊上的李氏夫婦兩座墳墓進行遷移。這標志著海城區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遺留10多年的村民回建房安置問題將得以化解。據悉,海城區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于2007年7月經北海市政府批準建設。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項目土地。由于項目開發用地中涉及的李氏夫婦墳墓一直未能遷移,導致29戶回建戶未能如期建設,上百名村民至今未能得到妥善安置。近年來,十二間屋的村民多次到中央、自治區上訪,要求盡早解決這一問題。經海城區委、區政府多次協調,7月18日上午,在市公證處全程攝像記錄見證下,李氏夫婦墳墓遷移工作依法順利完成。該報道內容存在虛假,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非法毀壞涉案李慶云夫婦的墳墓,涉嫌破壞財產犯罪,故該報道稱,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廣東南路與重慶路東北角十二間屋地塊上的李氏夫婦兩座墳墓進行遷移沒有事實依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此訴至本院。
被告北海日報社辯稱:1、原告是李慶云夫婦的后裔而非近親屬,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的記者是依照海城區政法委的通知去現場履行新聞記者采訪的職責,并有北海市公證處的人員在場,被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亦沒有主觀過錯,被告的行為與原告主張的名譽權受損沒有因果關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查明法律事實如下:
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北海市政府土地掛牌中竟得北海市海城區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權。李慶云夫婦的墳墓坐落于上述改造項目范圍內。因城市建設需要,北海市海城區民政局分別于2016年5月27日、2017年11月10日發出《限期遷墳通知書》《關于限期遷移李慶云夫婦墳墓的通知》。
2019年7月18日,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李慶云夫婦的兩座墳墓進行遷移。北海日報社于2019年7月31日發布報道《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內容為“7月18日,在市委政法委和海城區政法委、海城區民政局、海城區司法局、驛馬辦事處等部門的協助配合下,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廣東南路與重慶路東北角十二間屋地塊上的李氏夫婦兩座墳墓進行遷移。這標志著海城區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遺留10多年的村民回建房安置問題將得以化解。據悉,海城區十二間屋城中村改造項目于2007年7月經北海市政府批準建設。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項目土地。由于項目開發用地中涉及的李氏夫婦墳墓一直未能遷移,導致29戶回建戶未能如期建設,上百名村民至今未能得到妥善安置。近年來,十二間屋的村民多次到中央、自治區上訪,要求盡早解決這一問題。經海城區區委、區政府多次協調,7月18日上午,在我市公證處全程攝像記錄見證下,李氏夫婦墳墓遷移工作依法順利進行”。報道刊登后,十位原告以李慶云夫婦后代身份訴至本院,認為該篇報道中稱“北海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廣東南路與重慶路東北角十二間屋地塊上的李氏夫婦兩座墳墓進行遷移”存在虛假、沒有事實依據,導致了李慶云夫婦的其他后代誤會原告冒領遷墓費用,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龍、李雄、李鳳、李雪英、李輝、李燕、李思、李昕燃、李枋霞、黃麗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李龍、李雄、李鳳、李雪英、李輝、李燕、李思、李昕燃、李枋霞、黃麗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至上訴期限屆滿后7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45×××16,開戶銀行:交通銀行北海分行北部灣東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張東寧
人民陪審員劉冰瑤
人民陪審員李石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裕梅
書記員鐘麗妃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