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福建全網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1584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福州市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藝術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全網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網傳媒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民終80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文化藝術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根據訟爭《出讓合同》第七條第5項“若因政府市政建設、城市規劃、道路交通網、公交運營線網建設等原因造成文化藝術公司延遲交付或無法交付遮陽雨篷廣告位置給全網傳媒公司,文化藝術公司不負違約責任”的約定,文化藝術公司與全網傳媒公司已就《出讓合同》標的物延遲交付或無法交付作了約定,明確文化藝術公司不負違約責任。(二)文化藝術公司與全網傳媒公司簽訂的《會議紀要》特別約定“待解除合同時福州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及其合作拍賣機構不予退還傭金時,由雙方協商處理”的內容,并未明確對訟爭《出讓合同》第七條第5項作出變更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八條關于“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的規定,本案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并未對訟爭《出讓合同》第七條第5項作出變更。本案中,因政府要求暫停遮陽雨篷建設合同無法履行的,仍應適用訟爭《出讓合同》第七條第5項的約定,文化藝術公司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文化藝術公司對全網傳媒公司的傭金損失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三)訟爭《出讓合同》第七條第5項約定的內容,充分表明全網傳媒公司應對本案(政府要求暫停遮陽雨篷建設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情形的出現,承擔全部的風險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文化藝術公司與全網傳媒公司簽訂的《會議紀要》特別約定為對原合同的補充約定,并據此以公平原則判決文化藝術公司承擔60%的傭金損失,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綜上,請求再審改判文化藝術公司僅需向全網傳媒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50萬元,駁回全網傳媒公司要求文化藝術公司賠償其傭金損失58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福州市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國新
審判員陳樂思
審判員陳志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潔君
書記員宋瑜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