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民終112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亞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亞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12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1513元,退還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合議庭
審判長李輝
審判員巴合提努爾
審判員王帷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郭麗麗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