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42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陳兆文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312民初9942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陳兆文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莉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海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兆文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冷庫剩余款項18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簽訂冷庫安裝合同,合同簽定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并于2020年3月7日進行冷庫驗收正式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應工程款,至今還欠冷庫款18000元未支付。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為此,原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具此狀,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陳兆文未到庭應訴、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原告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陳兆文(甲方)達成《冷庫訂購合同》,合同約定:冷庫外部尺寸為:17*11*3.6/間+8.8*3.6/間,厚板厚度為150mm(地面無受阻材料),機組類型為風冷機組(風機用高翔冷風機);冷風機有15HP愛默生冷風機組/2臺,10HP愛默生冷風機1臺(帶四個小溫度計),制冷和制熱可轉換,電箱帶遠程監控;合同簽訂,乙方收到冷庫定金后,在20個工作日前完工,如遇法定節假日,工期順延;工程總價款為人民幣222000元整(該合同價不含稅,含稅另加8%);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30%,人民幣62000元;冷庫板到場后支付工程款30%,人民幣60000元,冷庫機組到場后支付工程款的35%,人民幣70000元,安裝完畢并試機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5%,人民幣30000元;若甲方不按合同約定付款,設備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拒絕提供售后維修保養;甲方負責現場的三通一平,并將主電源引至冷庫施工現場處,甲方提供380V/220V符合國家規定的三相電源(必須有零線),由于供電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竣工日期順延,如遇水冷機組的客戶,由甲方自行負責水路管道的安裝與供水,負責提供安全的冷庫機房現場及庫房供乙方安裝存放設備和材料,協助乙方搞好安全保衛工作;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全文明施工,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按合同工期完成冷庫安裝,在冷庫工程交付使用前,協助甲方搞好保護工作,冷庫調試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兩年內,乙方提供免費維修,在冷庫維修期間,甲方應做好貨物的轉移存放,乙方不負責因冷庫維修引起的連帶責任,甲方人為因素或者因電源電壓不穩定造成冷庫損壞,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冷庫損壞,不在乙方保修范圍內。原告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在乙方處簽字蓋章確認,被告陳兆文在甲方處簽字確認,并注明了身份證號碼及電話(138××××5876)。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完成涉案冷庫安裝。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兆文隨后對涉案冷庫工程進行驗收,并出具了冷庫工程驗收單,陳兆文簽署確認以下事項:冷庫板、機組、擠塑板、風機/鋁排/鋼管、蒸發冷/冷卻塔,均以驗收合格;室外主機安裝牢固、室內風機/鋁排/鋼管安裝牢固、管路安裝平直規范、冷庫安裝完成、冷庫系統調試結束符合合同要求、安裝人員教客戶正確設置電控系統;冷庫安裝完成調試達到符合、客戶對安裝人員的服務達到滿意。陳兆文在該驗收單客戶簽字處簽字確認。原告提供的微信記錄及銀行轉賬記錄載明:被告于2019年9月19日支付50000元冷庫訂金、于2019年10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112000元、于2019年11元19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通過微信轉賬支付10000元,合計202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陳兆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州市庫樂制冷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18000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陳兆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劉莉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呂林宇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