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建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82民初3020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務德公司)與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彭建司)、姚建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務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震、天彭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志云到庭參加訴訟。姚建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務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天彭建司、姚建支付截止2017年4月26日的租金245709.76元,并按照每日94.2元的標準支付后續租金;2.判令天彭建司、姚建返還尚未歸還的3767.8米鋼枕木,如不能歸還,應支付器材賠償費37678元;3.判令天彭建司、姚建支付截止2020年7月7日的資金占用利息46077.68元,并支付按每日69.91元計算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后續資金占用利息。事實與理由:務德公司與天彭建司、姚建就位于彭州市工業開發區××路××號××號“天彭?寶龍鑫服飾生產廠房”工程項目成立了鋼枕木租賃法律關系,務德公司按約提供了鋼枕木,但天彭建司、姚建遲遲未歸還全部租賃物,且未按時付款。至今,天彭建司、姚建仍欠租金、器材賠償費、資金占用利息合計329465.44元。
天彭建司辯稱,案涉工程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姚建及案外人陳晨根施工,天彭建司沒有與務德公司建立合同關系。
姚建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周轉材料發貨單、租金計算清單有姚建的簽名,本院予以采信;天彭建司提交的承諾書、民事判決書真實合法,足以證明天彭建司與案涉工程無關,故予以采信;租賃合同系務德公司與案外人簽訂,與本案無關,故不予采信;詢問筆錄系案外人所作陳述,故不予采信;務德公司提交的民事判決書系務德公司與案外人之間的糾紛,故不予采信。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當庭一致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姚建與務德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姚建租賃務德公司的鋼枕木。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間,務德公司依約向姚建提供了鋼枕木。2017年4月26日,姚建在租金計算清單上簽字,確認鋼枕木按每米每日租金0.025元計算,累計租賃鋼枕木30425.6米,租金245709.76元。截止2017年7月28日,姚建歸還鋼枕木21241.7米,截止2017年12月17日,姚建歸還鋼枕木5372.1米。因姚建未支付租金,亦未全部返還鋼枕木,務德公司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姚建送達了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判決結果
一、姚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4月26日的租金245709.76元;
二、姚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10月15日的租金199184.59元;
三、姚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鋼枕木3767.8米;
四、姚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資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45709.76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五、駁回成都務德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1元,由姚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何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羅元雨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