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區徐碧舊改項目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2382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三明市梅列區徐碧舊改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徐碧舊改辦)、一審第三人福建隆昌泰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昌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4民終10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閩晟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徐碧舊改辦與隆昌泰公司簽訂的《代建協議書》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調整范圍,原判決認定該協議因違反該法第三條的規定而無效錯誤。(二)《代建協議書》是否有效不影響隆昌泰公司的招標行為以及與閩晟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原判決認為《代建協議書》的效力是《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基礎沒有依據,不能成立。(三)閩晟公司、徐碧舊改辦、隆昌泰公司之間屬于委托關系,故閩晟公司與隆昌泰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約束閩晟公司與徐碧舊改辦,即閩晟公司與徐碧舊改辦之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四)本案應當按照中標的《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工程價款,一審依職權啟動評估程序違法,原判決以該評估結果認定工程價款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請求依法再審。
徐碧舊改辦提交意見稱,(一)原判決認定《代建協議書》以及兩份施工合同無效,于法有據。1.徐碧舊改辦與隆昌泰公司簽訂的《代建協議書》約定由隆昌泰公司組織實施安置地二期土石方的工程招投標和墊資以及土石方單價,屬于在確定中標人之前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協議而訂立的合同;該協議還約定了工程總造價、工程量、施工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實質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僅僅是委托代建和選任施工人。2.案涉項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不論是代建還墊資建設都必須進行招投標,因此《代建協議書》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為無效合同。閩晟公司與隆昌泰公司簽訂的兩份《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需建立在《代建協議書》之上,因此該兩份合同亦無效。(二)徐碧舊改辦與隆昌泰之間是建設施工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代理關系。1.隆昌泰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招投標,并以自己的名義與閩晟公司簽訂合同,該行為并非代理徐碧舊改辦的行為,產生的后果也應由隆昌泰公司自行承擔。2.因隆昌泰公司無法履行墊資義務,致使工人工資、稅費、車輛維修費等無法及時解決,為避免工程停工、進一步擴大社會矛盾,才由徐碧舊改辦以借款方式出借款項給閩晟公司,并不是預付工程款,也不代表徐碧舊改辦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發包人義務。(三)原審法院依職權啟動評估,程序合法。閩晟公司中標后,另行以26.15元/立方米的單價與隆昌泰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明顯低于中標單價33.93元/立方米,且閩晟公司的中標單價與《代建協議》約定的單價33.93元/立方米完全一致,閩晟公司與隆昌泰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行為,目的在于侵占政府的財政資金,因此前述單價均不能作為認定工程單價的依據。在此前提下原審法院啟動評估程序,并以評估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合法有效。請求駁回再審請求。
隆昌泰公司未提交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炳榮
審判員湯仲捷
代理審判員蔡素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燕姍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