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8民初301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公司)與被告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實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瞿家威、被告誠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明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失賠償金184964.4元(員工工資155487.52元、社保及公積金28131.05元、其余經營所需費用1345.83元,共計184964.4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簽署了《項目銷售代理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為被告開發的“俊屹中心”項目提供營銷代理服務。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約定,被告承諾擬委托的項目不存在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會出現任何使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和瑕疵,并愿意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在委托期間,被告項目一直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導致項目無法開盤,原告方無可供銷售的房源。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帶來了損失,故訴至本院。
被告誠實公司辯稱:在雙方簽訂銷售代理合同后,被告并未實際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項目并未開盤,因此,原告也并未實際派駐人員一直駐扎項目,且原告訴請的賠償金為原告員工的支出,并非因合同履行產生的成本,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19日,被告誠實公司(甲方)與原告中原公司(乙方)簽訂《項目銷售代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項目《俊屹中心》,合同載明的主要內容為:甲方為“俊屹中心”項目開發商。乙方為具有代理資格的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為俊屹中心項目銷售代理的合作單位,在合同代理期內乙方完成項目整體定位報告,營銷代理為聯合代理銷售;甲方承諾擬委托之項目不存在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會出現任何使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和瑕疵,并愿意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委托銷售范圍:“俊屹中心”項目全部可售面積(房源及價格以甲方書面提供的《房源及價格清單》為準);聯絡和溝通:甲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指派專人與乙方聯絡,以保證雙方能及時溝通和協調,除非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否則不得更換聯絡人員。甲方指定聯絡人員宛櫻,負責就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事宜向對方提出或接收建議、意見、函件、確認書等文件。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指派專人與甲方聯絡,以保證雙方能及時溝通和協調,除非提前5個工作日,否則不得更換聯絡人員。乙方指定聯絡人曾強,負責就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事宜向對方提出或接收建議、意見、函件、確認書等文件;甲方責任:甲方負責支付甲方書面認可后的營銷推廣有關的制作、活動等一切費用;乙方責任:合同簽訂后,乙方須組成銷售項目組,根據銷售進度參加由甲方、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單位聯合組成的項目工作協調小組,負責代理范圍內的銷售工作;本項目,乙方委派曾強為項目總統籌,對該項目的策劃及銷售全面負責,銷售方面,委派董強為銷售總監,負責銷售線的管理工作,現場安排一名銷售經理、一名策劃主管及不少于七名置業顧問駐場銷售;乙方應確保上述人員穩定并常駐項目辦公,負責全面配合甲方開展項目營銷策劃工作。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上述人員;乙方如需更換上述人員須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甲方,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更換;在甲方授權范圍內開展營銷相關工作,包括營銷策劃、現場銷售、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等;制定項目營銷方案,經由甲方書面同意后及時實施,營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市場定位、營銷對象、銷售策略、現場包裝方案等;乙方保證積極配合本項目市場策劃、銷售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代理服務,對甲方所委托事項按時、保質、準確完成;乙方派駐本案銷售現場的工作人員,其所有的工資、獎金、社保、意外傷害等費用由乙方支付;除甲乙雙方協商外,乙方自行負擔其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導致的一切開支和責任;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審理中,原告舉出客戶錄入截圖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擬證明其已履行服務義務。客戶錄入截圖載明:自2018年5月至同年12月,原告對前去訪問的客戶姓名、客戶特征、首訪時間及意向級別等進行了登記,其中置業顧問欄載明的人員有雷玲、何夢瑜、熊甜甜、梁詩雨、徐敏、歐孟玥、李剛。根據原告提交的其公司員工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雙方多次就“俊屹中心”項目進行溝通,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發送電子版的內容有:俊屹中心前期工作節點、俊屹中心會議紀要、俊屹中心百問百答、峻峰項目售樓部物品建議、峻峰項目發布會介紹PPT、俊屹中心電影票派送活動方案20180510、俊屹中心近期工作鋪排及活動建議、俊屹中心各樓棟各戶型配比、俊屹中心公寓各面積段占比統計、俊屹中心戶型調整、俊屹中心項目簡介、俊屹中心項目定位及產品調整建議等。
審理中,原告舉出員工工資發放證明、社保網站、住房公積金網站記錄等證據擬證明原告對派駐員工發放工資、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共計產生損失184964.4元。原告舉出的員工工資發放證明、社保網站、住房公積金網站載明: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原告先后為包括雷玲、何夢瑜、熊甜甜、梁詩雨、徐敏、歐孟玥、李剛在內的4至13名員工發放工資、繳納社保、公積金,其中為12名員工發放工資累計140050.46元,為10名員工繳納社保累計35089.87元,為2名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累計480元,上述金額共計175620.33元。上述員工工資發放證明、社保網站、住房公積金網站反映,先后13名員工工資發放、社保與住房公積金繳納部分是以四川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名義發放和繳納。
審理中,原告陳述,原告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調整派駐人員,先后共派駐13名員工參與項目,2018年4至6月安排8名員工參與,2018年7月安排7名員工參與,2018年8至11月安排5名員工參與,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安排4名員工參與。之所以出現原告員工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由四川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發放和繳納,是因為原告與四川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受益人相同,原告根據工作需要從四川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借調、派遣員工,但兩公司員工并不混同。
審理中,被告陳述,雙方簽訂代理合同時,涉案項目僅是一個基坑狀態,項目實際于2019年6月開始修建,現項目仍在建設過程中,至今尚未封頂。同時,雙方簽訂代理合同時,原告明知被告尚未取得預售許可,且依據被告項目修建現狀,短時間內無法取得預售許可,原告所稱仍然派駐所謂十多人常駐項目現場與事實不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原、被告身份信息;《項目銷售代理合同》;客戶錄入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員工工資發放證明、社保網站、住房公積金網站記錄;原、被告的陳述及庭審筆錄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105372.20元;
二、駁回原告四川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9元,減半收取1999.5元,由被告成都誠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焱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玲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