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山西壽陽潞陽麥捷煤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725民初955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壽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科工”)與被告山西壽陽潞陽麥捷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捷煤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煤科工委托訴訟代理人姬偉、劉函,被告麥捷煤業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海林、馮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煤科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貨款71487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2208948.3元(延期利息計算以7148700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5.15%年利率,暫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曾于2013年3月15日與被告簽訂《購銷合同》銷售千米鉆機一套,金額71487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3日發運供貨,原告多次催要貨款無果,被告收貨至今分文未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麥捷煤業辯稱,1.原告供貨時承諾千米鉆機及其型號、技術參數能夠符合被告要求,事實上,無論型號還是技術參數都不符合被告要求,根本無法滿足被告的合同目的,被告無法使用。為此,被告一直多次要求原告拉走設備給予妥善解決,但原告一直推諉拖延。被告不付款是因原告違背對設備的承諾和違約造成的。2.雙方《購銷合同》第七條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因此,涉案的千米鉆機設備所有權還歸屬于原告,原告應盡快將千米鉆機設備取回。3.《購銷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本案是買賣合同而不是借貸,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應當駁回。綜上,請求法庭依法審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3月15日簽訂的《購銷合同》,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法予以認定。2.原告提交的物流中心發運申請單與發運單;陜西省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銷售專用發票一張;轉賬憑證一張,庭審中被告雖然對于發運單收貨人處趙某的簽字不認可,但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共同證實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收取了涉案設備,本院予以確認。3.原告提交的企業詢證函,被告在該詢證函處加蓋公章,企業詢證函可以證實被告欠原告7148700元貨款未付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4.原告提交關于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律師函的復函,該復函與企業詢證函相互印證,再次證實被告欠原告7148700元貨款未付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5.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簽訂的技術協議一份,該協議分別由原告工作人員杜某和被告工作人員孫某簽字確認。被告在庭審中辯稱該協議未加蓋被告公章,對技術協議不予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原、被告雙方工作人員的簽字視為原、被告雙方對技術協議的確認。本院對該技術協議予以認定。6.被告提交的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與原告提供的《購銷合同》內容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7.被告提交的照片十張,原告不認可。該照片無法證實涉案設備的真實情況,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原告中煤科工與被告麥捷煤業就被告向原告購買一套ZDY6000LD(A)型全液壓鉆機達成了采購意向,雙方于2012年12月20日簽訂了技術協議,協議對設備主要技術參數、設備型號及配置、隨機配件、技術質量要求、質量保證與售后服務作了約定。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規格型號為ZDY6000LD(A)的千米鉆機一套,金額共計7148700元。質量標準為按企業標準執行。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驗收。由原告負責安裝調試至正常使用。驗收合格后付款,留10%質保金,一年質保期滿后,再付其余10%。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執行。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13年7月3日通過汽運方式將合同約定的鉆機及隨機必備品、配件等發送至被告處。2013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013年7月24日,被告將原告所供設備列入固定資產,完成財務掛賬。2020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企業詢證函,函件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7148700元貨款未付,被告對欠款事實核實無誤后加蓋公章。之后原告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就上述貨款進行了催款,2020年8月1日,被告針對原告發出的律師函作出復函,內容為“一、鑒于今年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企業開工復工晚,加之主采工作面地質構造復雜,使公司的資金流極度緊張,致使貴公司的貨款無法及時支付,對此深表歉意。二、所欠貴公司貨款于2013年7月份入賬,金額共計7148700元,由于我公司資金極度緊張,所欠貨款7148700元目前無法一次性付清。三、根據省政府文件要求,我公司積極開展企業貨款清欠工作,現正向集團公司申請融資貸款,因欠貴公司貨款目前無法一次性付清,只能根據資金到位情況,采取逐步多批次付款方式予以支付。預計2020年下半年可支付100萬元,2021年年底全部付清”。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所欠貨款。2020年9月4日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71487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2208948.3元(延期利息計算以7148700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5.15%年利率,暫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要求利息延付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壽陽潞陽麥捷煤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貨款714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48700元為基數,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304元,減半收取38652元,由被告山西壽陽潞陽麥捷煤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志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蘇姣鳳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