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婷與戴志良、德清德豐瑞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81民初381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婷婷與被告戴志良、德清德豐瑞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豐瑞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建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婷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偉,被告人壽財險建德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成尚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戴志良、被告德豐瑞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婷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56693元(因傷殘等級增加變更為295708元);2、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0日1時10分許,原告乘坐趙業洋駕駛的蘇號重型貨車,沿蕪合高速合肥往蕪湖方向行駛,途經103KM+900M處時,與被告戴志良駕駛的浙號重型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趙業洋當場死亡,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業洋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戴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認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戴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德豐瑞公司作為浙號重型貨車法定車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險建德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浙號重型貨車的保險人依法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以維權益。
被告人壽財險建德支公司辯稱,我司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三責險;根據事故認定書,原告是車內人員,應當在車上人員座位險中先行賠付,結合我司在事故中超過交強險部分不應超過30%賠償責任,另外我司前期已另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80000元,商業險已賠付292911.3元,現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剩余10000元,交強險傷殘項下余額30000元,此外事故中其他無責車輛項下的無責醫療費還有份額,應當先行賠付后我司在商業險中再行賠付;本案中還存在其他傷者,是否預留份額請法院依法認定;原告訴請過高,醫療費應當扣除15%非醫保用藥,誤工費、交通費過高,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超過上一年度規定的限額,精神撫慰金過高,結合事故責任不應超過6000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應當由侵權人承擔。
被告戴志良、德豐瑞公司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1時10分許,趙業洋駕駛蘇E號重型貨車,沿蕪合高速合肥往蕪湖方向行駛,途經103KM+900M處時,與前方正在減速排隊通行的被告戴志良駕駛的浙E號重型貨車發生追尾碰撞,并致浙號車因慣性追撞前方處于停車狀態張啟勝駕駛的鄂6掛重型半掛貨車尾部,后鄂掛車又因慣性與前方處于停車狀態解家杰駕駛的豫掛號車尾部,造成趙業洋當場死亡,蘇號重型貨車內乘客王婷婷、浙號車駕駛員戴志良及其車內乘客嚴建琴三人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業洋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戴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張啟勝、解家杰及乘車人王婷婷、嚴建琴無責任。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院及安徽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47天,用去醫療費192534.61元。2020年7月20日,經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情評定為三處十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誤工期180日為宜、護理、營養期以實際住院天數為宜;后續治療費需30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400元。被告人壽財險建德支公司在本案訴前調解期間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提出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惠明司法鑒定所鑒定,安徽惠明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皖惠民[2020]臨鑒字第6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一處七級、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
2019年11月,趙業洋的父親趙本前、母親沈炳芳、配偶王婷婷(即本案原告)、子女趙語晨、趙宏強就趙業洋因事故死亡的造成的損失訴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皖0181民初6796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應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本前、沈炳芳、王婷婷、趙語晨、趙宏強11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本前、沈炳芳、王婷婷、趙語晨、趙宏強11000元;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本前、沈炳芳、王婷婷、趙語晨、趙宏強80000元;四、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本前、沈炳芳、王婷婷、趙語晨、趙宏強292911.3元;”。
另查明,趙業洋與王婷婷共育有兩名子女,趙語晨出生于2013年3月7日,趙宏強出生于2017年1月25日。趙業洋駕駛的蘇E6號車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蘇州東和燁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車輛浙EA號車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系被告德豐瑞公司,該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建德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鄂AP號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豫N號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戴志良系被告德豐瑞公司的駕駛員,事故發生系在工作過程中。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病歷、發票、用藥清單、事故認定書、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安徽惠民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趙語晨、趙宏強出生證明、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6796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載卷佐證,其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婷婷各項損失228978.07元;
二、駁回原告王婷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承擔300元,被告德清德豐瑞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承擔22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榮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黃一帆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