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清、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遼民申5002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侯清因與被申請人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終53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侯清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再審申請人現查找到的2013年8月10日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過勞動合同,同時證明2010年8月至今,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至今沒有與再審申請人辦理過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二、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從事財務及管理崗位。侯清在沈陽邦辰從事報稅繳稅、開據發票、社保繳納、工傷保險、辦理退休、銀行開戶、工商變更等工作,屬于財務及管理工作內容。被申請人的財務負責人趙麗華與再審申請人侯清2018年7月19日在辦公室的談話錄音,證明再審申請人就是被申請人單位的財務人員。由于工作職責分工的不同,3人的工作內容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本質上屬于同類別的財務及管理崗位工作。三、從2014年8月14日至2018年9月21日,再審申請人一直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被申請人與再審申請人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支付再審申請人一年的雙倍工資。鑒于沈陽邦辰與被申請人企業合并,被申請人應按照企業合并中對員工的安置方案,與再審申請人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被申請人提出終止或解除,要給予再審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侯清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婁秀娟
審判員林湧人
審判員陳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曉曦
書記員韓笑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