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雪鳳、益馬發展(廈門)國際文化大廈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3859號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馬雪鳳因與被申請人益馬發展(廈門)國際文化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馬公司)、廈門外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圖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2民終2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雪鳳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未能準確認定涉案建造變更行為存在過錯的事實,未能準確認定建造變更造成的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后果,應予糾正。1.原審判決未能準確認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建造變更及遞交規劃變更申請時未告知申請人等購房者,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及法定義務的事實。根據廈規信1619號《關于郭榕松等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及相關建設檔案可知,涉案建造變更及申請規劃許可發生在2007年,即申請人等購房者等待交房期間。申請人與益馬公司依據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若欲對項目進行建造變更,應告知申請人且經其許可、并允許其在當時采取退房、降低價款、索求損害賠償等救濟途徑,重新簽署商鋪買賣合同或解除買賣合同。但涉案建造變更行為發生時,并未告知申請人或降低因此造成的損失。在建設單位有意隱瞞及商鋪被整體返租、業主難以對地下商場的整體構造提出質疑的客觀情況下,申請人無法知悉建造變更系永久性的事實。被申請人認為已告知申請人建造變更的事實,但二審判決作出之日仍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益馬公司2007年12月14日(已進行建造變更行為及遞交規劃變更申請)向業主送達《交房通知書》時,仍聲稱廈門國際文化大廈已具備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上述與事實不符的陳述,違反合同約定及誠信原則。益馬公司庭審陳述始終認為上述變更系外圖公司及規劃部門協調配合所為,益馬公司只起到簽字、遞交材料的作用,其當初并不認為會獲得行政許可或即使獲得許可亦會引起業主較大震動,足以證明益馬公司亦自認2007年底申請建造變更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程序上有所缺失,但本案未對這一關鍵事實進行認定和審理。2.原審判決未準確認定建造變更及規劃變更申請直接導致申請人物權變動及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
(二)被申請人系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建造變更行政許可,且其侵權行為自建造變更行為作出后持續至今,被申請人的侵權責任不應因獲得行政許可而免除。一審不僅遺漏認定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規劃變更許可的事實,且錯誤認定獲得行政許可即不構成侵權,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侵權事實并不以建造變更是否有合法依據為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即使認定建設單位的責任因其獲得相關建造變更許可予以免除,但仍應就其行為引發的后果承擔排除妨害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取得亦包括通過行政許可獲得新的物權。法律并未規定侵權人可因獲得行政許可而免除民事責任,即使被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也可能對其他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權等物權權益造成損害。只要建設單位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其他業主的損害,也應承擔排除妨害等責任。因此,涉案規劃變更經行政審批并不阻卻被申請人對業主構成侵權。原審判決認為申請人對規劃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性持有異議,應另尋其他合法途徑解決,是將行政機關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與侵權主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混為一談,無論行政機關是否擔責,都不能免除被申請人因侵犯申請人物權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既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有可行性和正面意義,被申請人將廈門國際文化大廈恢復至原規劃內容,既彌補了廈門國際文化大廈地下一層商鋪業主的權益,亦不侵犯第三人權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外圖公司提交意見稱,(一)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以外圖公司改變原規劃設計為由提起本案侵權之訴,但原廈門市規劃局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廈規建[2008]14號《廈門市規劃局關于同意廈門國際文化大廈項目一至五層平面局部變更并建筑規模調整的批復》,同意外圖公司所作的建造變更。現有權機關的批復及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定,均可證明該規劃許可行為的合法性。外圖公司的建造變更行為存在合法依據,并非違法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外圖公司存在過錯,故申請人主張外圖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予駁回。至于申請人訴求的侵權所致租金損失,既無依據證明外圖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又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所受損失,亦予駁回。因此,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應予駁回。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外圖公司建造變更行為存在合法依據,不存在客觀上與法律規定相悖的情形,沒有違反法定義務,行為不存在違法性。外圖公司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涉案建造變更行為在國臺辦和福建省政府直接督辦下,廈門市政府通過現場協調會方式,擬定并原則上通過建造變更方案。外圖公司只是廈門市委宣傳部下屬地方國企,根本無權協調實施建造變更行為,更不要說以主觀上的過錯去協調實施建造變更行為。
(二)二審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申請人再審申請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二審法院審理案件中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應予駁回。
(三)本案系申請人與外圖公司的商鋪長租約到期后,因外圖公司不同意以原有標準續租,申請人才通過提起行政、民事訴訟方式,試圖以此逼迫外圖公司以高租金標準續租,申請人提起本案民事訴訟不具有積極的社會影響和正面意義,反之,該行為違反平等交易的商業倫理。租約簽訂八年來,盡管市場和區域形勢變化,經營存在困難,但外圖公司仍然按照誠信原則履行了包括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全部合同義務。租賃期滿后,申請人無權也不應強求外圖公司向其續租。事實上,國際文化大廈地下一層這種樓層位置不佳,鋪位小而雜的布局和產權歸屬狀況,本身就已存在業態混亂、難于經管的客觀問題,嚴重制約其商業價值提升。根據相關批復規定,國際文化大廈封閉一層架空部位,并由外圖公司持有一至五層房產并穩健經營外圖書城,非但不會對申請人所在地下一層產生不利影響,相反,通過聚合效應,事實上帶動拉升了地下一層商鋪的商業價值。
綜上,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馬雪鳳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一龍
審判員馬玉榮
代理審判員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吳廣強
書記員王琦春
判決日期
2021-01-21